| 標???????題 | 【礦山安全普法】礦井防滅火篇一 | ||||||||
| 索??引??號 | 發文字號 | ||||||||
| 發文機構 | 信息分類 | 安全生產 | |||||||
| 概???????述 | 【礦山安全普法】礦井防滅火篇一 | ||||||||
| 成文日期 | 公開日期 | 2025-12-16 10:42:06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
阻斷礦井“火災鏈”,莫讓防滅火隱患“刻痕”成慘痛教訓
2025年11月26日,香港新界區域多棟住宅樓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該事件再次以血的教訓向我們發出深刻警示:火災防范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礦山生產系統復雜,井下作業空間受限,通風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火災,往往伴隨著火勢蔓延迅速、救援處置困難、易引發瓦斯爆炸等次生災害等特點,潛在危害極其嚴重。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現公開發布三起煤礦典型執法案例,以案為鑒,推動安全生產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01案件事實
案例1:2024年7月,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礦山安全生產評估督導檢查時發現:副斜井井口未安裝防火鐵門,井口房門不能正常關閉,未落實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案例2:2024年12月,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煤礦地面瓦斯抽采泵房門口及圍墻內有木箱、木板、木電纜盤等較多易燃木制品。
案例3:2025年6月,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煤礦某運輸巷未按規定每50米留設一組消防支管。
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隱患影像取證,并詳細記錄了隱患位置等信息。
02法律依據
案例中三起引起礦井防滅火方面安全隱患的行為,分別不符合下列規定:
案例1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span>
案例2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抽采瓦斯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span>
案例3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當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當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span>
03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并參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對案例1企業處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案例2企業處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案例3企業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風險分析
礦井火災是煤礦生產面臨的重大災害之一,是指發生在礦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威脅礦井安全生產并形成災害的一切非控制燃燒。由于煤礦井工開采的特殊性,尤其是煤礦特有的內因火災(煤自燃)和可能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其復雜性和危險性遠超地面開放空間的火災,在國家法規層面受到了極高程度的重視。案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放任不管,均可能發展成損失不可估量的礦井火災事故:
進風井口及附近一旦發生外因火災,產生的煙霧及有害氣體在礦井通風壓力作用下,會隨著風流迅速蔓延至整個井下巷道和工作面,導致井下工作人員迅速因窒息、中毒或高溫而失去逃生能力,造成毀滅性的傷亡。
瓦斯抽采泵房內設備、管道中流動的是高濃度瓦斯,任何泄漏都可能達到爆炸極限。一旦周邊的木制品被點燃(如煙頭、電氣火花、明火作業等),火焰會迅速波及泵房,導致災難性的瓦斯爆炸,摧毀整個抽采系統乃至整個工業廣場。
井下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常因打滑、跑偏產生的摩擦熱量而被引燃,是礦井火災防范的重點對象,因此《煤礦安全規程》明確要求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每隔50m就應當設置支管和閥門,否則一旦發生初期火災,消防支管缺失,意味著人員只能眼睜睜看著火勢擴大,最終無法控制。
這類因防滅火工作不實不細引發的悲劇在礦山行業早有深刻教訓。2023年貴州山腳樹煤礦"9·24"重大火災事故,正是這些風險疊加的必然結果:該礦1200運輸平巷第二部帶式輸送機段巷道嚴重變形,導致托輥與輸送帶持續摩擦產生高溫,最終引燃了非阻燃輸送帶,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造成16人中毒遇難。
05普法啟示
礦山作為高危行業領域,其火災風險具有顯著的隱蔽性、突發性和連鎖性特征,安全生產必須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容不得絲毫松懈。
《煤礦安全規程》與《煤礦防滅火細則》的每一條規定,均源于安全生產實踐的經驗總結與事故教訓,是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技術規范與生命底線。本次通報案例中暴露的井口防火鐵門缺失、泵房周邊違規堆放易燃物品、消防支管設置不達標等問題,表面屬于設施設備配置不全,實則反映出對法律法規的漠視、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失守,更是對礦工生命安全的嚴重不負責任。各礦山企業必須深刻認識到,安全規程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任何細微的違規行為均可能成為引發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誘因。
此次通報的三類隱患,分別位于礦井進風咽喉要道、瓦斯抽采核心區域及井下消防供水系統等關鍵部位。這些看似獨立的問題,實則構成系統性風險鏈條:井口失守則煙火直灌井下,泵房起火易引發區域爆炸,消防系統失效將喪失初期控火能力。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切實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貫穿于安全生產各環節、各崗位。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各礦山企業應當以此次通報案例為警示,立即組織開展全面自查自糾,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完善防火設施配備,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切實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轉化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實際行動,共同構筑堅固可靠的礦山安全生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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