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農牧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漁政)罰〔 2025 〕4號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5159D/2025-03418 | 發文字號 | 無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農牧局 | 信息分類 | 處罰/強制 | ||||||
| 概???????述 | 烏海市農牧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漁政)罰〔 2025 〕4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5-06-27 10:28:52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當?事?人:周某光;??????????????????????????????????????????????????????????????????
聯系電話:180*******8;????
身份證件號碼:150304**********16;
住所(住址):烏海市烏達區明達小區*號樓*單元*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在禁漁期、禁漁區擅自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5年4月18日10時20分,在烏海市烏達區東八連東側黃河水域岸邊執法巡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駕駛橡皮艇正在靠岸,橡皮艇靠岸后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承認自己駕駛橡皮艇進入黃河水域使用漁網捕魚。經檢查,現場確認有紅色橡皮艇1艘,橡皮艇后懸掛發動機1臺(航凱25馬力),漁網2張,另有若干漁獲物盛放在白色塑料水箱內。
4月18日10時25分執法人員經請示本機關負責人同意立案并對涉案橡皮艇1艘,航凱25馬力發動機1臺,2張漁網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同意對漁獲物稱重后放生。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行政檢查時當事人拒不配合,執法人員聯系烏海市公安局烏達分局民警進行協助調查。經公安民警勸導,當事人當場表示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在對漁獲物稱重過程中,當事人趁執法人員人不備將漁獲物倒入黃河,造成重要證據滅失。
4月18日17時04分,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居住地烏海市烏達區民達小區*樓*單元*室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提取了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經調查取證證實: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于2025年4月18日上午(禁漁期),在烏海市烏達區東八連東側黃河水域(禁漁區)駕駛橡皮艇擅自進行捕撈,并在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過程中抗拒執法檢查,將漁獲物擅自倒入黃河,造成重要證據滅失。 ?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主體適格; ???????????????????????????????????????????????
2.《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本機關查獲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的現場狀況記錄; ??????????????????????????????????????????????????????????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時間、地點、使用工具及當事人擅自將漁獲物擅自倒入黃河等相關情況;
4.烏海市公安局烏達分局民警《證人證言》1份,涉案漁獲照片,證明當事人擅自將漁獲物擅自倒入黃河(毀滅證據)全過程;
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明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狀況、數量、先行登記保存時間、地點; ?????????????????????
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1份,證明本機關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處理措施;
7.現場照片7張,證明當事人實施非法捕撈使用的工具及執法過程記錄;
8.《內蒙古自治區關于2024年禁漁期禁漁區漁政管理的通告》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在實施捕撈行為時已處于禁漁期、禁漁區內。 ??????????????????????????????????????????????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
2025年6月4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烏海市農牧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烏農(漁政)告〔2025〕4號),告知擬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敝幎ā?/span>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敝幎?;依照《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五)“逃避、抗拒檢查的。”;第八條第一款“在內路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而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予以沒收。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一律予以沒收?!保粎⒄铡兑幏掇r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農業農村部第180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只規定了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投訴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之規定,經本機關重大案情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逃避抗拒執法檢查,毀滅重要證據行為從重處罰,決定作出:
1.沒收用于非法捕撈的橡皮艇1艘;
2.沒收發動機(航凱25馬力)1臺;
3.沒收漁網2張;
4.處罰款叁萬壹仟元整(31000.00元)。
當事人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烏海新華東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烏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海勃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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