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水務局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試行)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5140G/2024-05932 | 發文字號 | 無 | ||||||
| 發文機構 | 市水務局政務公開網 | 信息分類 | 其他信息 | ||||||
| 概???????述 | 烏海市水務局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試行) |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4-08-12 16:32:12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我市從事水利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材料設備供貨、信息化系統建設等各類經營主體。
第三條?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全部納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平臺”)建檔管理并進行信用評價。
第四條?我市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等級采用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的評價結果,每年更新一次。
評價等級分為I級、II級、III級,其中,在信用信息平臺公布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I級;在信用信息平臺公布信用評價結果為B級,或已在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檔案但未經評級的,信用等級為II級;在信用信息平臺公布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或未在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檔案的,信用等級為III級。
被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入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經營主體,解禁后3年內信用等級不得評為II級及以上;5年內信用等級不得評為I級。
第五條?由2個或者2個以上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與經營的,對各個經營主體分別評價,按聯合體中信用等級較低的經營主體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六條?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積極應用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經營主體分類開展監督管理。
(一)對信用等級為I級或II級的經營主體,在水利建設監督檢查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檢查工作,每年進行1—2次隨機檢查。
(二)對信用等級為III級的經營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增加檢查內容,每季度抽檢1次。
第七條?在水利工程招標過程中,招標人應將投標人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依據。招標人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時,評標辦法中應明確信用評價結果所占分值權重;采用其他評標方法時,招標人應在評標辦法中明確信用評價結果的分值所占比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錄用信用評價較高者。
第八條?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異議,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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