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創建“無證明城市” 行動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5765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1〕14號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廢止失效規范性文件 | ||||||
| 主題分類 |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 ||||||||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1-06-25 10:11:34 | 公文時效 | 失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創建“無證明城市”行動方案》已通過市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6月21日
烏海市創建“無證明城市”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著力解決我市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不斷提高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度,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全面推動我市創建“無證明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推進“減證便民”“無證利民”,創建“無證明城市”為重要抓手,逐步打造便捷高效、公平競爭、穩定透明的營商環境,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更好環境、提供更有力支撐。我市創建“無證明城市”所指的“無證明”不等于“零證明”或不需要證明,是指企業和群眾去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單位、服務機構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時,無需提交需要自己跑腿去開具證明材料的城市。二、工作任務
全面清理企業和群眾辦理水、電、天然氣、暖、通訊運營、有線電視、教育等公共服務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難點、堵點、痛點”,于2021年8月底前,全面取締“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切實解決證明材料過多過濫等突出問題。2022年年底前,通過清理取消、告知承諾、數據歸集共享、部門內部核驗的方式,使企業和群眾辦理公共服務事項時無需提交需要自己跑腿去開具的證明材料,實現由“減證便民”向“無證利民”轉變。
三、實施步驟
(一)梳理公布階段(2021年7月1日—7月31日)
一是部門自查,梳理證明事項并提出取消或保留意見;二是組織審核論證,確定取消和保留的事項;三是公布梳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1.部門自查梳理。各區、各部門對其實施的依申請公共服務事項需要申請人提供其自身未持有、由相關部門開具、針對特定事項具有舉證意義的舉證材料進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意見,形成要求行政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報市司法局。
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
完成時限:2021年7月10日前
2.組織審核論證。組織審核論證會議,對各區、各部門報送的清理證明事項進行逐項研究,充分提出審核論證意見,形成公共服務證明事項清單。清單應當明確標注不需要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的措施。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
完成時限:2021年7月20日前
3.公布梳理結果。將審核論證后形成的公共服務證明事項清單,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吸收采納合理化意見建議后印發給各區、各部門。
牽頭單位: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完成時限:2021年7月31日前
(二)分類推行階段(2021年8月1日起)
對列入公共服務證明事項清單的事項,一是采取清理取消,取消一批證明;二是采取告知承諾、數據歸集共享、部門內部核驗三個措施,“無證明”解決一批。
1.采取清理取消,取消一批證明。各區、各部門將公共服務證明事項清單標注取消的事項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取消目錄。
牽頭單位: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完成時限:2021年8月31日前
2.采取三個措施,“無證明”解決一批
(1)落實告知承諾。按照《烏海市司法局關于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司通〔2020〕47號)和《烏海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烏司通〔2021〕8號),對列入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分批逐步實施。企業和群眾在辦理列入告知承諾制范圍的事項時,可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填寫告知承諾書。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
完成時限:到2021年12月底,對擬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運用率達到50%以上;到2022年6月底達到8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達到100%。
(2)推動數據歸集共享。構建數據共享標準化模板,規范數據標準并加快數據歸集,推進部門業務系統與市共享交換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快電子印章應用,實現證明材料數據的實時共享。
牽頭單位:市大數據中心
完成時限:到2022年6月底,對擬實施數據歸集共享的事項,數據歸集率達到3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達到100%。
(3)實施部門內部核驗。暢通核驗渠道,各相關部門要明確部門固定聯系人,企業和群眾在辦理列入部門內部核驗的事項時,通過網上檢驗、實地調查、函詢等方式,實現“無證明”辦事。企業和群眾在辦理列入部門內部核驗的事項時,可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由部門進行內部核驗。
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完成時限:到2021年12月底,對擬實施部門內部核驗的事項,運用率達到50%以上;到2022年6月底達到80%以上;到2022年12月底達到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各牽頭部門要建立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明確專人,成立專班,細化工作方案,確保各階段工作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發揮“無證明城市”創建工作的主體作用,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證明事項的清理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我市創建“無證明城市”行動方案的起草、總體統籌推進創建工作和協調解決創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問題。市司法局負責統籌推進審核論證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工作;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構建數據共享標準化模板,部門業務系統與市共享交換平臺的互聯互通等工作;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負責部門內部核驗相關工作。
(三)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各區、各部門探索建立辦理人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完善止損追損機制。對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相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動各領域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對守信主體采取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建立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將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加強宣傳和檢查
各區、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群眾知曉度,認真總結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先進典型。要豐富宣傳內容,拓展宣傳路徑,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人人擔當的良好氛圍。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對各部門推進落實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推進不實、成效不好的單位進行督辦或通報,倒逼工作提速提質。
下載文件:烏海政辦發(2021)1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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