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15〕23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 成文日期 | 2015-05-2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5-06-05 10:41:3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發〔2015〕23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
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14〕23號)要求,現就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為目標, 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以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為核心,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加快水生態文明城市和節水型社會建設,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為實現建設“富裕、美麗、和諧、文明、幸福”烏海目標提供水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二是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正確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的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科學安排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協調;四是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五是堅持政府主導,強化部門分工協同,分區分類指導,強化價格調控和公眾參與,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 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總量分別控制在3.13億立方米、2.74億立方米和3.39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進一步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6%,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7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納入考核監測的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分別達到50%、67%和100%,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通過全國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建設, 健康優美的水生態與水景觀體系初步建立,最嚴格水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入黃污染負荷得到削減,全市生態安全狀況和人們愛水、節水、護水的文明水平顯著提升,力爭2017年通過試點終期驗收。2020年至2030年,通過持續提升完善,使城市水生態文明程度(水質狀況、地下水超采、用水效率、管理水平、居民覺悟等指標)有更進一步的提高,實現建成全國水生態文明城市的目標。
二、嚴格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提高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一)嚴格控制取用水總量。建立市、區兩級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 將取水許可總量控制作為落實用水總量指標的重要控制手段。 根據自治區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確定各區人民政府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細化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各區要按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 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二)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嚴格控制不合理增長。 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新增取水建設項目審批;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優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嚴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項目新增取水。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的,產品不符合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或不滿足清潔生產相關標準的,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許可管理臺賬制度,對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的取水戶,批準機關應全部登記入信息庫,規范管理。
(三)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相關規定》(內政發〔2014〕127號)文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水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方面的作用,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對故意拖欠、拒繳水資源費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四)嚴格水資源論證。以工業園區、行業專項規劃水資源論證為重點,全面推進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對未完成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園區,不予受理園區內單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在水資源論證水源配置中,優先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源,并將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和管理。對超出水資源論證有效期建設項目的取用水指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閑置取用水指標處置實施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強水資源論證的延伸管理,組織開展對論證審查、審批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清理整頓由于歷史原因已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 依法依規換發取水許可證。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未履行水資源論證審批手續、擅自變更批復內容、違法違規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五)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管理辦法》,落實自治區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將地下水保護行動年度實施情況納入地方“三位一體”考核體系。嚴格地下水超采區治理工作,在超采區實施限采和壓采,2020年前實現地下水超采區采補平衡。 將自治區劃定的我市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范圍及時向社會公布,在禁采區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閉;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農業、工業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置換水源,逐年消減取水量。進一步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加快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 逐步建立區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雙指標監測體系。 規范機電井建設審批管理,2015年出臺《烏海市關閉自備水源井實施方案》,限期關閉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全面排查工業企業違規取用地下水,力爭按照自治區要求封停。加強對企業污水排放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必須經處理達標后綜合利用,嚴禁向地下排放污水,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著力推進水權轉讓工作。積極探索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區域水資源,逐步培育水市場,鼓勵行業內、跨行業、區域內和跨區域開展水權交易。近期,積極爭取自治區支持推進黃河干流跨盟市水權轉讓指標,水權轉讓工作取得新進展,為重點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提供水資源保障。
(七)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應當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建立健全水資源調度協調協商機制,做好供水水源、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黃河水利委員會、自治區水利廳的調度方案、計劃,制訂本地區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并嚴格執行。對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規水資源統一調度。加強黃河水量調度管理,對沿黃河主要農業、生態取水泵站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確保全市年度引黃水量不超控制指標。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局要服從流域機構和自治區、烏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管理,嚴格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規定。
三、嚴格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一)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要切實履行政府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服務業,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全過程, 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充分發揮節約用水辦公室在建設節水型社會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以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中心,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型社會體系。深入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學校、社區、灌區等節水型載體創建和評比活動,發揮節水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強化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嚴格執行節水設施“三同時”制度。從源頭控制用水,減少污水排放。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制度。項目設計未包括節水設施的內容、節水設施未建設或建成后未經驗收、經驗收未達到相關節水技術標準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改等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確保節水設施“三同時”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強化用水定額和計劃用水管理。要嚴格執行自治區制定的用水定額, 將用水定額作為編制年度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建立重點取用水戶和取用水大戶監管機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和考核, 對超計劃、超定額的取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非居民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擅自供水,否則依法進行處罰。開展全市重點灌區、重要城鎮、重點園區和大中型工業企業的用水效率評估工作。
(四)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對水資源費實行供水水價價外征收。建立合理的水價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供水和用水價格。發改部門推進供水計價方式改革,對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用水需求調節、 水資源配置和節水等方面的作用。 階梯式水價遞增部分和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的收入繳入財政專戶,主要用于節水型社會建設、節水技術研究和推廣、節水設施改造和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管理和獎勵等工作。
(五)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節水器具準入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組織開展各類園區和企業取排水規范化整治,加快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建設進度,推廣園區循環用水、企業中水回用等節水技術。加強農業、生態灌區節水改造,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技術,逐步推廣農業計量用水,全面提高農業節水水平。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力度,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施和產品,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加大供水企業管網維護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城鎮供水管網漏損率。出臺鼓勵節水的財政和價格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促進節水事業和節水產業發展。
(六)建立水平衡測試制度。強化對企業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結果作為換發取水許可證和核定年度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 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標準或用水產品、設備和工藝不符合節水要求的,依法核減用水計劃指標。改建、擴建工程申請取水,超計劃用水,產品結構、生產工藝以及水處理水循環設施發生變化或管網存在隱患的,用水戶也要開展水平衡測試。
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推動美麗烏海建設
(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嚴格水功能區劃管理,對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復。 結合流域水功能區限制納污能力核定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黃河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將水功能區監測和達標建設納入各區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各區政府要把限制納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的重要依據, 根據規定的目標要求制定逐年削減任務。落實各區政府主體責任,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范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重點加強工業園區和城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量、水質監測。全面加大入黃河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污水處理率,改善水環境,防止烏海湖庫富營養化。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即將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環保部門、水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市《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管理規定》,并按照規定對水源保護區實施嚴格管理。加強飲用水源環境質量的監測預警,依法發布水環境狀況公報。公布全市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以列入自治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保護為重點, 開展全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和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工作。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和應急能力建設,以水源地為單元,各區政府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快開展備用水源地建設,各城區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應各建立備用水源一處,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三)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以全國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試點為契機,以烏海湖、龍游灣濕地、海勃灣北部生態涵養區等為重點,開展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結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 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優先考慮和保障區域生態用水安全, 對區域生態用水有影響的,嚴格落實水生態補償方案。建立健全河流管理體系,全面實行河流“藍線”管理制度。嚴禁建設項目非法占用河湖水域,維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生態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濕地健康生態,定期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點源、農業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治理,各區要限期消除轄區內黃河一級支流河道黑臭現象,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水環境問題。
五、嚴格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最嚴格制度落實
(一)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市政府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對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考核指標體系,分年度進行考核、通報,考核結果交由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地方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把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程, 把水資源管理考核指標和主要任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細化目標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并實行嚴格問責。
(二)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與統計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推進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烏海市水資源管理信息平臺。逐步擴大監控對象和范圍,完善全市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水功能區監測網絡、入河排污口監測網絡建設, 基本建成滿足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工作要求的水量水質監測站網體系,逐步增強水資源定量管理和“三條紅線”監督考核能力。規范水資源管理統計工作,用準確的監測數據和法定的統計數據作為監督管理和考核依據。
(三)健全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貫徹落實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統一規劃、 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理順下放各區水行政職權,強化屬地管理,提高管理效果。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四)健全完善水資源管理穩定投入增長機制。要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征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管理和保護工作的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增加。規范使用水資源費,確保水資源費取之于水,用之于水。重點對水資源規劃、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節水改造和技術推廣應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建設、地下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水資源管理裝備投入以及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工程等予以支持。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補助水資源費項目支持,市、區人民政府要多渠道保障水資源管理及項目資金。
(五)健全政策規章和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政策規章體系,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實施。 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通過聽證、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民主決策。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烏海市各區人民政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
制目標
2. 烏海市納入國家、自治區監測考核的水功能區
2015年5月 25日
附件1
烏海市各區人民政府最嚴格水資源
管理制度控制目標
行政區 | 水平年 | 用水總量 (億立方米) | 用水效率 | 監測水功能區達標率(%) | |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10年下降(%)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
烏海市 | 2015年 | 3.13 | 36 | 0.57 | 50 |
2020年 | 2.74 | — | — | 67 | |
2030年 | 3.39 | — | — | 100 | |
海勃灣區 | 2015年 | 1.27 | 36 | 0.57 | 50 |
2020年 | 1.14 | — | — | 67 | |
2030年 | 1.36 | — | — | 100 | |
烏達區 | 2015年 | 0.88 | 36 | 0.58 | 0 |
2020年 | 0.75 | — | — | 100 | |
2030年 | 0.97 | — | — | 100 | |
海南區 | 2015年 | 0.98 | 36 | 0.56 | 0 |
2020年 | 0.85 | — | — | 100 | |
2030年 | 1.06 | — | — | 100 | |
說明:1. 國家、自治區均未下達2015年以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標,綜合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布局和物價因素,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另行制定。
????? 2.?根據我市各區域、各產業現狀用水情況和未來發展規劃,現正在編制《烏海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待該規劃正式批復后,將按照規劃對各區用水總量指標另行發文調整。
附件2
水功能一級區名稱 | 水功能二級區名稱 | 流域 | 水系 | 水資源三級區 | 行政區 | 河流 | 范圍 | 水質代表斷面 | 長度 (km) | 現狀水質 | 目標水質 | 省區或流域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
起始 斷面 | 終止 斷面 | 監測范圍 | 達標范圍 | 監測范圍 | 達標范圍 | 監測范圍 | 達標范圍 | ||||||||||||
黃河內蒙古開發利用區 | 黃河烏海過渡區 | 黃河 | 黃河 | 石嘴山至河口鎮北岸 | 烏海市海勃灣區 | 黃河 | 下海勃灣 | 磴口水文站 | 28.8 | Ⅳ | Ⅲ | 流域 | √ | √ | √ | √ | √ | ||
千里溝烏海市源頭保護區 | 黃河 | 黃河 | 石嘴山至河口鎮南岸 | 烏海市海勃灣區 | 千里溝 | 源頭 | 千里山水庫入庫 | 20.5 | Ⅲ | Ⅲ | 省級 | √ | √ | √ | |||||
千里溝烏海市開發利用區 | 千里溝烏海市 工業用水區 | 黃河 | 黃河 | 石嘴山至河口鎮南岸 | 烏海市海勃灣區 | 千里溝 | 千里山水庫入庫 | 入黃河河口 | 千里山水庫入庫 | 25.6 | Ⅲ | Ⅲ | 省級 | √ | √ | √ | √ | √ | √ |
烏海市納入國家、自治區監測考核的水功能區
備注:如上游來水達標的情況下,黃河烏海過渡區不能達標,各區共同承擔責任,根據自治區水文部門監測三區各轄區內入河排污口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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