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47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6〕92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應急 | ||||||||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6-12-30 10:21:2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辦發〔2016〕92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烏海市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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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0日
烏海市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
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0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根據城市轉型發展主線和“五態一體”發展思路要求,以解決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按照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率先建立起全市統一、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制度內容
(一)對象范圍。
將農區五保供養人員、城市“三無”人員統一為特困人員。
具有烏海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具體認定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辦理程序。
1.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人救助供養申請后,對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明顯不符合條件或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2. 審核程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人申請后,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經濟狀況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 . 審批程序。各區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全部入戶核查;經核實后,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擬納入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各區民政局在審批前應邀請市民政局共同入戶核查,同時確定集中供養事宜。
各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特困供養人員的動態管理,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每年進行一次入戶檢查,做到應養盡養,應退盡退。
4 . 發放程序。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時足額撥付。本意見實施后,集中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供養金,由市、區財政局按各承擔50 %的比例,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供養金,由各區財政通過社會化發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日前發放到供養對象的銀行賬戶或撥付專門醫療機構。
5.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各區民政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各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院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一般實行集中供養。
1. 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市民政局按照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統一協調安排到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精神智障人員福利院、市老年養護中心等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市、區民政局應加強協調,充分利用資源,統籌制定當地集中供養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所有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除因患有傳染病、精神障礙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外,有供養條件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收。
2. 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獨立生活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友、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分散供養人員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共同履行好監護職責,確保分散供養人員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占或流失。
對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區綜治、民政、衛生計生部門以及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和托管。
(四)救助供養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三類。自理能力的劃分參照國際通行標準和《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等有關標準,運用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6項指標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4項以上(含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生活能力評估,由市民政局委托醫療衛生機構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市、區民政局要結合實際統籌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規范委托服務行為,明確服務項目、受托機構、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對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集中供養對象的照料護理費用,撥付給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的對象的照料護理費用,由市、區民政局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照料護理能力的機構,為分散供養對象的照料護理服務。
3.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各區民政局和供養服務機構可以為特困供養人員購買商業保險。
4.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按照基本殯葬服務標準確定,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5. 提供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員住房為危房或者因災倒塌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其住房救助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統一使用,主要用于供養服務機構建房或著維修改造支出。
6. 提供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五)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照料護理標準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按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制定。根據自治區規定,對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照料護理標準分別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自治區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的25%、65%確定;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和特困人員實際形成的護理需求確定。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由市民政局牽頭,根據自治區指導標準,綜合考慮地區差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我市救助供養標準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由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執行。
(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市、區兩級要統籌規劃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并依法為供養服務機構辦理法人登記。對供養服務機構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推進供養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工作和消防許可達標,開展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規范供養服務機構日常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
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鼓勵通過設置護理專區、提供護理床位等方式,完善護理服務功能,為供養對象提供多種形式的照料護理服務。到2020年,全市護理型床位占供養服務機構床位總數比例達到40%。
市、區兩級要安排專項經費確保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轉。按照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養對象不低于1:10、1:8、1:3的比例配置護理人員,同時要不斷充實工作人員隊伍,合理安排使用專業社會工作者,通過“引進來”“送出去”、加強崗位培訓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加入,多渠道提升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七)救助供養對象檔案管理。
市、區民政局和供養服務機構要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檔案管理,全面建立本地特困人員分類管理檔案,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紙質檔案應與電子檔案一致。各區民政局要全面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紙質和電子檔案,規范網上審核審批流程,并按要求對特困人員申請、受理、審核等相關材料錄入系統,按時完成基礎信息數據庫的錄入、更新、維護工作;供養服務機構要對集中供養對象的信息變更情況及時更新、維護,同時反饋各區民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日常監管。
三、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保障機制。
市、區財政部門要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經費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民政局、財政局要結合實際,統籌分配中央和自治區下達的補助資金、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和各級福彩公益金,用于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救治、喪葬等支出,逐步加大對供養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確保投入占比穩步提高。
(二)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考核評價機制。
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績效管理和監督考評,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要按照自治區民政、財政部門制定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制定我市具體的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自治區將從2018年開始將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納入對盟市、旗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市、區督查部門要加強專項督查,確保我市全面完成考核指標。
(三)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各級政府要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供養服務機構、結對幫扶、提供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公建民營等形式的供養服務機構在保障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的床位可享受社會辦養老機構的運營補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各區、各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申請受理、審核、委托照料等職責。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管理、下撥發放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政策銜接。
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特困人員對象認定時,其享受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不計入收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三)強化監督管理。
民政、財政、審計、監督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防止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揭露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問責力度,對責任不落實、互相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政策宣傳。
各區、各部門要組織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信息宣傳欄、宣傳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不斷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各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于2016年12月底前出臺本地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時間進度 |
1 | 出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配套政策 | 市政府辦公廳 | 2016年12月底前 |
2 | 出臺貫徹落實《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的實施辦法 | 各區政府 | 2016年12月底前 |
3 | 完善監督考評,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相關指標列入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 | 市民政局、市委組織部、各區政府 | 持續實施 |
4 | 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 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區政府 | 持續實施 |
5 | 加強對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設施設備改造升級力度,推進供養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工作,推動消防許可達標 | 市民政局、衛生計生委、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區政府 | 持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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