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07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6〕10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16-04-1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6-04-29 16:58:1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4月18日
烏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內政發〔2011〕56號)、《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內政辦發〔2011〕19號)、《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管理規則》《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規則》和《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管理規則》(內環辦〔2011〕164號)要求,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工作,通過經濟杠桿促進企業變被動減排為自主減排,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是把污染排放轉化為公共資源的市場化方式,是改革行政管理,用市場手段控制環境的有效途徑。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涉及政府和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和排污單位之間的關系。具體行為通過排污單位向政府申購排污指標有償取得初始排污權的一級市場以及初次分配后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指標有償獲取和富余排污指標上市交易的二級市場來體現。
(二)改革現有排污權“無償劃撥”的分配方式,明確排污權的物權屬性,排污權必須有償取得。排污權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在排污單位之間流通,從而激勵排污單位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使污染治理從政府強制行為逐步轉變為排污單位自主的經濟行為。
(三)構建公平、合理的排污權交易體系。加強引導和監管,建立可以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供求關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良性交易市場,不斷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深化主要污染物減排、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新老劃斷,區別對待。本著尊重歷史、推進改革的精神,對現有排污單位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上實行差別化的政策。積極推進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般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
(二)依法依規,促進減排。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中,要嚴格落實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堅持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依法治理污染,促進污染減排。
(三)公開公平,社會監督。建立公開透明的排污權交易規則,形成規范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秩序。在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管的同時,鼓勵社會各界和公眾有序參與監督。
三、試點內容
(一)試點范圍: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試點,以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為時間節點,將需要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劃分為現有排污單位和新建排污單位。現有排污單位包括國家規定的應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新建排污單位指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后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排污單位。
(二)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目前實施總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四項污染物;逐步推進揮發性有機物和煙粉塵的有償使用。
(三)收費標準和交易基準價格:依照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和交易基準價格執行。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機構搭建階段:進一步完善烏海市排污權交易中心的職能職責和人員配置,開展初始排污權交易工作。
(二)正式運行階段:在全市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新、改、擴建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實行有償獲得排污權,須通過烏海市排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獲得;逐步推動現有排污單位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逐步開拓二級交易市場,為企業與企業之間排污權的買賣、轉讓、租賃提供平臺。
(三)總結歸納階段: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試點情況進行歸納總結,進一步完善相關交易規程,為交易試點工作轉入正式實施奠定基礎。
五、部門分工
(一)市環保局負責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和協調,并組建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排污權的核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用的征收、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的核查,以及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負責擬定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和收儲等規范類文件,逐步完善排污權管理機制。
(二)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支、排污權收儲資金管理辦法,對排污權有償使用所得費用的征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排污權交易價格的監管。
(四)市國稅局研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五)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審計。
五、相關要求
(一)排污權交易必須以滿足環境質量和總量控制要求為前提,排污權交易的雙方必須為合法排污單位,交易雙方提出的交易申請經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政府確定的排污權交易平臺上進行。
(二)排污權有償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環境治理改善、環境污染治理、生態環境恢復、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收儲以及交易管理機構運行等方面。
(三)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包括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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