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按標施保工作進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49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11〕57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應急 | ||||||||
| 成文日期 | 2011-07-2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1-07-25 16:28:37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發〔2011〕57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推進按標施保工作進一步完善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以居民低保為重點的社會救助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按標施保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0〕1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低保工作實際,現就推進按標施保、加快完善居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為要求,以“公開透明、規范運作、應保盡保、優質服務”為目標,科學制定保障標準,準確核實家庭收入,嚴格規范工作程序,正確處理按標施保與總量控制、按標施保與分類施保的關系,積極探索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長效機制,全面提高我市社會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務水平。
二、目標任務
以完善按標施保制度為主線,多措并舉,使我市低保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四項制度、一個平臺”即建立在自治區指導下,以市為單位統一制定并執行保障標準的制度;建立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其他相關因素,對各區低保對象所占比例進行宏觀調控的制度;建立在各區范圍內,根據本市公布的保障標準和上級下達的調控比例,以規范透明的方式確定低保對象的制度;建立以家庭實際收入為基本依據,對低保對象實行按標施保、分類施保、動態管理的制度;建立從自治區到市、區、街道辦事處和鎮四級聯網的低保管理服務平臺。
三、保障標準的確定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市為單位確定并執行。各區所轄鎮、辦事處原則上執行同一標準。
(一)保障標準的測算辦法和參考因素.
依據自治區確定的低保標準測算辦法和參考因素,合理確定我市年度保障標準。
(二)低保對象所占比例的調控。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財政承受能力等變動情況,每年核定全市低保對象占城市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實際調控指標,努力做到保障標準與調控比例相一致。
(三)保障標準的核定程序及公布。
根據自治區指導性保障標準,我市民政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統計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地方保障標準,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自治區批準公布。經自治區審核批準的我市保障標準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低保大廳和村、社區居委會政務公示欄等向社會公布。
四、低保對象的認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我市居民以戶為單位,其家庭實際收入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認定為低保對象,實施應保盡保、按標施保。
(一)城鎮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1、工資性收入:工資及補貼收入、其他勞動收入。
2、經營性收入:包括各種實體經營和商業性活動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與紅利收入、保險收益、其他投資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識產權收入、其他財產性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包含養老金或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辭退金、失業保險金、補償收入、贍養收入、捐贈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記賬補貼、其他轉移性收入等。
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3)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生產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10)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
(11)精減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
(12)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
(13)經自治區民政廳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時,要按照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號)要求,將家庭財產作為認定低保對象的重要依據。對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多套房產、機動車、經營性資產等財產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各區在認定城市低保對象時要按戶籍條件、家庭財產條件、家庭收入條件,認真操作、嚴格把關。
(二)低保對象的認定程序。
我市居民可按照本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據家庭實際收入情況,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所在鎮、街道辦事處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要嚴格按照保障標準及家庭實際收入水平履行程序,做到按標評議,按標公示,按標審批。
(三)家庭收入的核查。
為推進按標施保,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民政、物價、統計、農牧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指導配合基層工作人員,切實改進和加強對低保家庭實際收入的核查工作,有條件的區可以成立專門機構進行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審批前要全部入戶核實收入和財產情況;對原有低保家庭,采取入戶走訪和抽樣調查兩種形式定期進行收入核查。核查中運用“看、聽、算、訪、比、問、查”等多種方法,核查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和經濟狀況,即看被調查對象住房狀況,室內陳設及低保金領取存折等;聽被調查對象申報就業收入及生活情況等;算出家庭收入和人均月收入;走訪鄰居印證其家庭就業及收入情況;比調查對象戶與其他困難戶差別情況;問低保對象家庭生活情況和從事打工收入情況;查低保對象家庭隱性收入和隱性就業情況。
申請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獲得的貨幣、實物收入的總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雖戶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應當剔除后再單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
(四)實行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
根據低保對象的實際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難程度,原則上按三類五檔進行分類施保,即A類,B1類、B2類,C1類、C2類。A類人員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或重病人。B1類人員指家庭有少量收入,但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常年患大病的人員;B2類人員指尚未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子女上大學造成生活困難或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C1類人員為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和子女上大學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C2類人員為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下,有勞動和就業能力,因下崗、失業和子女上學等原因造成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A類低保人員,實行年審制,一年審核一次;B類低保人員,半年審核一次;C類低保人員,每季度審核一次。全面建立區、鎮(辦)“兩級管理”,區、鎮(辦)、社區(村)“三級聯審”的新管理模式。區民政部門承擔低保審批管理工作,鎮、辦事處承擔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區民政部門、鎮、辦事處根據入戶走訪和抽樣調查結果,對家庭實際收入水平超過保障標準的低保對象要使其及時退出,對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的要及時調整保障類別并進行公示。
五、推進規范管理
(一)嚴格規范評議、公示和審批工作。
民主評議要在各鎮、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評議人員要以社區居委會、村居民代表為主,同時吸收部分離退休干部、老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駐區企業代表、紀檢監察干部等人士參加。評議小組中社區居民代表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每年進行一次輪換。民主評議應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鎮、辦事處要將評議結果如實上報區民政局備案。從2011年開始,由各區街道辦事處、鎮直接受理低保申請。各社區(村)居委會不再受理低保的申請工作。各鎮、辦事處要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全部進行民主評議,未進行民主評議的不予審批。
公示一般要進行兩榜,第一次是低保對象申報以后,經過核查、評議之后,由街道辦事處和鎮擬上報時的公示;第二次是區民政部門審批后的低保對象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是:戶主姓名、家庭基本情況、家庭人口和擬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公示范圍為區民政局、鎮、辦事處、社區政務公開欄和電子觸摸屏,必要時可在地方新聞媒體公布低保對象名單。從2011年開始,還要在當地網絡上滾動公示,保證低保工作的公開、透明。
(二)進一步強化動態核查工作。
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定期動態核查。一是對自然減員(包括死亡和企事業退休人員)的低保對象停發低保金;二是對子女大學畢業已就業、家庭成員重新就業、子女有贍養能力等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予以停保;三是對采取虛報、瞞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低保的進行及時清退,并退回低保金,對有關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低保戶做出退保處理;五是對于補差標準加實際收入低于保障線的及時做好增加補差標準;六是對有低保工作規程中規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入戶走訪方式要在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由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進行,主要是了解核實家庭實際收入變化情況和困難程度,同時征求對低保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抽樣調查方式要由統計部門專業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具體測算核實實際收入情況。入戶走訪、抽樣調查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和相應的獎懲措施,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從2011年開始,鎮(辦)、社區(村)工作人員入戶走訪率每年都要達到100%;區民政局抽查率每年不低于20%。
(三)實行按戶施保。
嚴格實行以戶為單位申請、評議、審核、公示、審批和實施保障的制度,杜絕“按人施?!钡默F象。家庭中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情況可給予重點考慮。按照自治區的要求,2012年我市實現規范的按戶施保。
(四)加快信息化為重點的基礎建設。
要加快我市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力爭用2年時間建成功能完善、上下聯通的四級信息網絡系統,并積極向村和居委會延伸。利用這一系統,將政策法規、申請審批、低保對象和金額、資金發放等在網上公開,推行網上辦公和管理,同時向社會提供政策咨詢、監督舉報等方面的服務。要以低保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按照自治區要求,力爭于2011年底前實現城市低保、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醫療救助、貧困大學生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強救助對象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用的檔案管理辦法,原始紙質檔案由各街道辦事處、鎮留存并按要求實行一戶一檔、分類建檔,電子檔案由區民政局、鎮(辦事處)和村(社區)共同留存。
六、切實加大組織實施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要高度重視城市低保按標施保工作,充分認識目前開展按標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級都要成立低保按標施保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責任人,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強協調配合。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要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保障標準和保障范圍及時足額安排和撥付資金;統計部門要及時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對低保保障標準進行測算、修訂和完善;編制部門要切實解決好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審計、工商、稅務、公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內民?!?009〕119號)的要求,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家庭收入、財產核查和低保對象認定等工作,共同推動按標施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資金管理。
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社會救助資金籌集、分配的長效機制,確保低保補助資金隨低保標準的提高而增長;各區要把社會救助工作作為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不斷加大投入。各級低保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顚S?,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確保資金安全。
(三)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
目前,低保工作機構和人員配置不能滿足低保工作需要,今后凡沒有建立專門社會救助工作機構或人員配備不足的地區,要盡快建立具有一定規格的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要成立專門的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市民政局已成立社會救助科,專門負責低保等社會救助工作,各區民政局要成立社會救助辦公室。根據民政部《全國基層低保規范化建設暫行評估標準》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按照每1000名城市低保對象至少指定1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的要求,市民政局不得少于5名工作人員,各區民政局不得少于3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各鎮、辦不得少于2名專職低保工作人員。市本級財政要將低保工作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各區按本級低保工作經費不低于每1名低保對象20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同時,由于基層低保工作人員常年入戶調查,經常接觸各類人員,受各種疾病和人身傷害的機率較大,為調動基層低保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經人事部門批準,參照紀檢、信訪、審計、計劃生育等部門崗位補貼標準,低保工作人員每月可給予60元崗位補貼。
(四)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是緩解低保壓力、解決特殊困難人員臨時困難的重要途徑。各區要加快完善這項制度,以區政府名義制定出臺臨時救助政策,加大地方本級財政投入力度。同時,要建立本級城市低保結余資金與臨時救助資金的有效調整機制,使各區城市低保結余資金得到合理使用。
在貫徹落實該意見的過程中,各區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意見或辦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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