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33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5〕29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 ||||||||
| 成文日期 | 2015-06-24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5-06-30 00:00:0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現將《烏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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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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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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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更好保障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內政發〔2015〕21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制度執行中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實施市級統籌、分級經辦的管理體系,推進政府引導和居民自愿的參保模式,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財政局、民政局、殘聯、農牧業局、公安局、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構成)??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 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市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按照100元至3000元13個繳費檔次,分別補貼30元、35元、40元、4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120元、150元。對城鄉低保戶、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棚戶區及重點項目征地搬遷戶、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等繳費困難群體,按100元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代繳人員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后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由各級財政負擔。負擔比例為自治區財政負擔 40%,市、區財政各負擔30%。我市自行提高的參保人繳費補貼,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九條(標準調整)??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依據我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提出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個人賬戶)?? 各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條件)??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自2012年7月1日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已年滿 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參保登記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部分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條(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 120 元(中央財政負擔 70 元)。對年滿 70 至 79周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并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2元;參保人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并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10元。
中央財政負擔以外、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所需資金,自治區財政負擔 40%,市、區財政各負擔 30%。我市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包括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五條(喪葬補助金)??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標準為我市居民基礎養老金10個月的喪葬補助金。對死亡超過3個月未主動申報、冒領居民養老金的,不予發放喪葬費,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待遇調整)?? 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根據自治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及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格認證)?? 各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核對;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村(居)、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十八條(服刑規定)??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以后按規定正常調整;被判刑緩刑期間,可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養老金不做調整。??
第四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九條(制度內轉移接續)?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二十條(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依據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到齡戶籍遷入)?? 本辦法實施后,年滿 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戶口遷入我市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由本人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繳納15年居民養老保險費,可按本辦法規定領取養老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管理和運營)??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推進實現省級管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保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二十三條(預算撥付)?? 各級政府要完善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支出預算的執行力,提高基金運行和基金管理效率。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市財政和區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并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陽光操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 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明確的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負責統一基金管理,開展內控和稽核檢查。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核定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并對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領取待遇初審、基本信息錄入、政策宣傳等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經辦管理服務)??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行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檔案,按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條(工作經費)?? 各級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成立相應內設機構,增配專職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應設立宣傳啟動經費,同時按上年基金實際收入的 6%撥付日常運轉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區級人民政府要在鎮(街道)設立固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和人員,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并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在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大集中的基礎上,強化系統應用,切實提高業務經辦效率。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自治區、市、區、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積極同公安部門協作,做好“智慧烏海民生服務平臺”與“自治區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對接建設,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十九條(核定征繳)?? 市社保局在金融機構設立居民養老保險征繳專戶,并委托金融機構代收居民養老保險費。
城鄉參保居民在首次參保繳費時,自愿選定繳費檔次,與所屬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金融機構簽署三方核定、扣款繳費協議,并使用社會保障卡由金融機構代扣保費。后續未到待遇領取年限期間,每年1月份由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金融機構按原選定繳費檔次自動完成核定、扣繳保費。
參保人調整繳費檔次的,需在上年度到所屬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后續年度繳費檔次按參保人申請檔次自動調整。一次性補繳費的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當月全部繳清補繳費。
第三十條(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政策宣傳)??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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