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333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20〕38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20-09-2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0-09-30 16:34:2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發〔2020〕38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五區”建設,強化城市經營建設管理,合理引導房地產投資與消費,促進全市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完善機制,加強調控。完善商品住房和用地供應管理機制,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改善住房供求關系,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科學有序、平穩運行的長效機制。
2.強化監管,提升服務。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健全和完善監管機制,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強化政府服務,簡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務效率。
3.落實責任,確保穩定。發揮政府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主導作用,強化各區在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防止出現大起大落。
(三)總體目標
堅持宏觀調控,以建立市場化的房地產市場體系為基本方向,把改善群眾居住環境作為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城市有序建設、合理開發、高效運行,城市功能不斷完善、人居環境不斷改善,努力建設“生態優美、親水自然、功能配套、智慧宜居”的高品質城市。
二、加強房屋征收管理
遵循“政府主導、依法依規、補償合理、結果公開”原則,市住建部門定期發布全市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參考價格信息和城市管線遷改造價信息,并對各區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鼓勵采用協議搬遷方式,采用發布《征收決定》方式的,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土地必須以“凈地”形式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三、強化城市規劃管理
(一)建立全市集中統一的規劃管理體制。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集中行使全市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成果、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查權力,各區不再設立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的職能職責在《烏海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中另行規定。
市級層面負責研究確定全市城鄉規劃發展建設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和審議全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審議全市重點區域城市設計;審議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方案;審議重點區域建筑立面裝修方案、廣告設置方案、亮化工程設計方案和雕塑設計方案;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各區負責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方案;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前的組卷工作;組織編制土地出讓方案;負責審議各區工業項目的規劃選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方案。
(二)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住建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的規定執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行政批示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三)嚴格依法執行規劃。認真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7號)精神,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修改規劃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修改內容深入調查研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嚴格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展規劃核實,無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四、完善土地供應管理體制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應。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當年住房銷售、市場需求和土地存量情況,共同發布下一年住宅用地供應量及投放基準價,科學合理確定每年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平穩有序投放土地。
(二)建立市區兩級政府各負其責的土地供應管理體制。各區政府將土地出讓方案報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研究同意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各區政府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供應土地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嚴禁用地者以“圍墻”代替動工的行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屬于閑置土地,要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要求處置。
(三)規范土地出讓價款繳納行為。單宗土地出讓價款在1億元及以上的,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全市土地出讓價款統一繳入國庫,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土地收儲費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出資情況,確定市區兩級分成比例。
五、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
(一)全面落實分級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的分級管理工作。市住建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及行業監管,指導、督查各區做好工作落實,各區住建部門按照政策、規定負責具體執行和日常管理。
(二)加強企業資質管理。各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預審工作,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審批工作的通知》(內建房函〔2018〕477號)要求,對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等進行審查。
(三)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收取工作。人防、綠化易地建設費用等由各收費部門在辦理手續前按照標準進行收取。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進行減免、緩交。
(四)嚴格建設過程管控。市、區兩級住建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控”的原則,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鼓勵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大力推行綠色建筑,努力打造結構安全、節能環保、綠色宜居的高品質建設項目。
(五)強化配套設施建設管理。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全部納入基本建設程序,市、區住建部門要加大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力度。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排污等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供水、供氣、供暖原則上由專業經營服務單位負責施工及建成后維護和管理。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做好項目分割,交付使用部分配套設施要完成驗收。交房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標準》(內建房〔2013〕475號)要求執行。
(六)全面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新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委托第三方機構設立專用賬戶并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各區住建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并嚴格落實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要求。
(七)規范項目驗收程序。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實行聯合驗收制度,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向綜合窗口提出聯合驗收申請,由市、區兩級住建部門牽頭聯合自然資源局、國家安全局、氣象局、人防辦等部門嚴格按照《烏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實施方案》《烏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細則》執行聯合驗收。提交聯合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具備規定的竣工條件,聯合驗收合格和完成相關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建立稅費清繳機制。市區兩級財政、稅務、住建、自然資源、人防、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規費、稅費清繳工作組,建設單位在申請聯合驗收前,必須依法繳清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規費等費用,要做到應繳盡繳、應收盡收,沒有依法繳清的由相關部門負責清繳。
(九)加強前期物業管理。建設單位要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參照自治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范文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以品質化、專業化、智能化物業服務為目的,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配合工程建設,參與工程驗收、提出相關建議。
六、嚴格全過程監管執法
建立健全貫穿房地產開發經營事前、事中、事后全環節、全過程的監管執法處罰制度。按照各自職責,自然資源、住建、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房地產建設領域執法處罰力度,及時糾正或終止違反用地、工程規劃、工程建設、商品房經營等各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杜絕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違規建設。對監管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七、深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
探索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推動實施事前信用承諾、事中信用分類管理、事后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嚴格執行《烏海市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辦法》有關規定,企業年度信用考核結果與銀行信貸、資金監管、資質核定、優秀評選等聯動,對嚴重擾亂房地產市場、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限制其再參與市內新的土地出讓競標及房地產開發活動。
以往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施行期間,如上級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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