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勞人局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 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17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00〕30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0-08-30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0-08-30 16:39:5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
市勞動人事局、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日
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
有關問題的意見
市勞人局 市財政局
(2000年6月30日)
一、凡我市境內各類事業單位包括駐市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各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各事業單位要及時到所在區就業管理局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申報登記,經審核后發給失業保險登記證件,并在每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就業管理局繳納申報核定的失業保險費。
四、各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其支出預算中列支,其中,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差額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內資金不予安排。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為扣繳。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要在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中單獨反映,并在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統籌使用。
五、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到所在區就業管理局辦理失業登記,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之前,事業單位職工失業期間養老關系予以保留(失業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業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單位的養老辦法接續。新的工作單位已經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本人應隨之參加,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新的工作單位實行其他養老辦法的,按該單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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