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烏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劃定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5851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7〕53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7-06-0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7-06-05 16:39:4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2017年6月5日
烏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環保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定義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是指政府劃定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車用燃料和物質:
1.單臺出力20 蒸噸/小時及以下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 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無煙煤、煨炭、干炭、民用潔凈型煤等,其中,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于表1 中規定的限值)。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組分含量限值
燃料種類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揮發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蘭炭 | 0.5% | 10.0% | 10.0 |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范圍
本次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為我市市域全境,與烏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烏海市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工作方案》(烏黨發﹝2015﹞9號)中煙煤散燒治理區域范圍相一致。
三、有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二)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工業企業應于2017年9月30日前拆除高污染燃料設施或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已使用清潔能源的各類設施嚴禁改用含硫量小于0.5 %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燃料。居民生活類高污染燃料設施應加快改造,改用電、太陽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三)各區政府負責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快棚戶區拆遷改造,規范清潔燃料市場,全部淘汰2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強園區供熱供氣基礎設施建設,實現集中供熱供氣全覆蓋。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區政府要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建設和監管落實到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積極引導鼓勵居民使用清潔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自覺遵守禁燃區的有關規定。要認真落實網格化監管要求,強化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環保檢查,結合“社會網格化”管理,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嚴查違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經營業主,組織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市發改、經信、煤炭管理、城建、公安、環保、行政執法、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藥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切實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行業推進、公眾配合”的良好工作機制。
(五)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向社會公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范圍及要求。各新聞媒體要刊登、播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保公益廣告,倡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理念,充分發揮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建共管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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