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烏海市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5846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7〕7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17-02-06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7-02-06 16:18:5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烏海市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 2017年2月6日
烏海市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
計劃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7號),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全市土壤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著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總體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摸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 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2018年底前詳細查明我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各有關部門按照自治區調查方案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制定本部門調查方案。按照自治區的統籌安排,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由市環保局、農牧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衛計委參與,各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 2. 構建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合理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配合國家和自治區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構建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監測人員培訓制度,全市每年至少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參加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選取果蔬菜種植基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周邊、礦區、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工業園區等周邊區域,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每三年開展一次監測,掌握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情況。2020年底前,實現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參與)
??? 3. 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配合國家和自治區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牧業生產中的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等方式,提升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的專業化水平。(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農牧業局、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衛計委、林業局參與)
(二)明確監管重點,落實監管責任。
1. 明確監管重點。
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嚴格管控污染企業周邊地區、畜禽養殖場周邊、飲用水水源地等的土壤環境質量。(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2. 落實監管責任。
市、區兩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對已收儲土地的監管。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土地收儲、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規劃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環保局負責)
3. 嚴格落實各項法規標準。
嚴格執行國家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執行國家相關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執行國家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執行國家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執行國家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要求;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待自治區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出臺,嚴格遵照執行。(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水務局、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林業局參與)
4. 進一步提升環境執法能力。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進一步改善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國土、農業、住建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安監局、公安局、林業局參與)
(三)嚴格監管各類土壤污染源。
1. 強化工礦企業環境監管。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將化工、焦化、涉重、涉危、化學品儲存等企業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報告報市環保局,結果向社會公開。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鼓勵企業優先選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定期開展生產設備、設施巡查巡護,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防止土壤污染。各區環保部門要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巡查,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由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嚴格監管重點行業企業拆除活動,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時,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并報所在區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由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按照自治區要求,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逐步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保局、安監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加快推進現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進入園區集聚發展,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實施深度治理,進一步削減重金屬排放量。強化對重金屬污泥等工業固廢的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理處置。嚴格控制有色金屬生產、煉鋼、鐵礦石燒結和廢棄物焚燒等重點行業規模。(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參與)
2. 規范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由各區負責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及大宗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排查和整治,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2017年底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保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安監局、國土資源局參與)
3. 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供銷合作社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供銷合作社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強化典型示范引導,大力推廣先進工藝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力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牧業局、環保局參與)
4. 加強生活污染控制。
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參與)
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我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所的排查,摸清數量、分布及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嚴格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各區要加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范污泥處置。到2020年,市、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逐步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網絡和安全處置體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參與)
(四)加強農用地保護與安全利用。
1. 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按照自治區要求,依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牧業局、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參與)
2. 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各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進行預警提醒并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水務局參與)
3. 提高環境準入條件。
嚴禁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4. 著力推進土壤安全利用。
根據已摸清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地區要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指標。(市農牧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與)
5. 加強重度污染耕地管控。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力爭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市農牧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局參與)
6. 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牧業局、林業局負責)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 1. 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根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參與)
2.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相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責任主體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水務局參與)
3. 嚴格用地準入。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六)加強土壤保護,嚴防新增土壤污染。
1. 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有關部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農牧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水務局、公安局、林業局參與)
2. 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負責)
3. 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參與)
(七)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參與)
2.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3. 明確治理與修復重點。
結合我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按照自治區統籌安排,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將已關閉涉重企業、搬遷企業、鹽堿化農用地、垃圾填埋場、遺留礦區等作為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指標。(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環保局負責)
4.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牧業局參與)
5.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市環保局要定期向自治區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八)放開市場,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1. 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市環保局、科技局、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2. 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
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環保局、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商務局、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
四、制度措施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 完善管理體制。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財政部門應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關污染防治資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牧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涉牧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水務局、農牧業局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地稅局、國稅局、供銷合作社參與)
2. 發揮市場作用。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牽頭,銀監局等參與)
3. 加強社會監督。
定期向社會公布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業牧局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進行行政違法監督,仍不予糾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參與)
4. 定期開展宣傳教育。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教育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文新廣局、網信辦、商務局、科協參與)
五、保障措施
1.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強化市土壤污染防治領導工作機制,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相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各相關委辦局一把手、各區區長作為小組成員。統籌推進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協調落實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市環保局牽頭,各成員單位參與)
2. 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業局參與)
3.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建立健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好組織協調職責, 對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跟蹤,及時匯總工程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并協調處理,必要時提請市政府研究解決,并將工作進展及時向市委、政府報告。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參與)
4. 落實企業責任。
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負責)
5. 嚴格評估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按照中央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狀后,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區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要約談相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財政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監察局參與)
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轉型提質的關鍵階段,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區、各有關部門要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明確責任主體,做到各司其職,恪盡職守,突出重點,綜合整治,務求實效,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如期實現全國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為建設“美麗烏海”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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