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3-13206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3〕38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3-11-15 16:23:1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所稱吸煙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包括電子煙在內)。
所稱煙草煙霧是指從煙草制品及類似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霧。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三條??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共同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經費投入,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鞏固國家衛生城市重要內容并實行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具體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開展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職責做好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負責下列公共場所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根據法定職責監管的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對所屬各級各類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將吸煙危害內容納入學生健康教育課程;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工作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五)商務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酒店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六)文體旅游廣電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和星級賓館酒店、旅游景點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
(八)民航機場、鐵路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公益宣傳教育,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煙環境。
各級融媒體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定期免費播放或者刊登吸煙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傳廣告,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學校應當將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控制吸煙宣傳教育中應當包含倡導無煙家庭的內容。
禁止在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電子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或者電子煙;中小學學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禁止未成年人吸煙負有監管責任。
第八條??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市、區禁止在廣播、影視、網絡、報刊等媒體發布煙草(或變相煙草)廣告。
禁止各種形式的煙草制品促銷活動。
禁止煙草制品生產方和銷售方進行各種形式的商業贊助活動。
第九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對無煙以及在控制吸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各單位應當將創建無煙環境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條??禁止吸煙場所包括:
(一)托幼機構、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
(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的室內區域;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歌舞廳、游藝廳(室)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座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圖書館、檔案館(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七)金融、郵政、通信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八)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
(九)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汽車、火車車體內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內區域;
(十)林場、林區、林地;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室內區域是指頂部遮蔽且有兩面側墻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等。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十一條??倡導在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人口流量大、人員密集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二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煙工作。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本場所違規吸煙行為進行勸阻;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得配備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勸阻他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對控制吸煙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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