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海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試行)》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3-00192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22〕32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2-12-22 11:01:59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試行)〉的通知》(內政發〔2022〕15號)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起火原因,分析查找災害成因,吸取教訓,追究責任,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議。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在生產、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般火災事故和較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權限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火災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
(二)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礦井地下部分等場所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森林、草原火災;
(五)其他按照相關規定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火災發生之日起3日內,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消防救援機構向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提交關于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應及時批復,確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組長可以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或者根據需要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工會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必要時可以聘用有關專家為成員參與調查。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災害成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三)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撰寫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
第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責任分工,明確調查方向和調查重點;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審議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適時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議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解決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簽發與調查工作相關的請示、報告、公函等公文,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內容。
第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和管理組等工作小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火災事故調查組各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調度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綜合組由火災發生地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信息發布、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擔下列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籌備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
(二)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報送和處置工作;?
(三)負責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技術組由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承擔下列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管理組由火災發生地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行業監管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等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調查,承擔下列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后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實驗的,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實驗結論,并蓋章簽名。
第十四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調查中發現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六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調查內容
第十七條??調查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在完成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調查火災事故的災害成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查找、分析造成火災蔓延、失控的主觀和客觀因素。對火災發生的誘因,防火滅火等有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十九條??調查火災事故的各方責任。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紀違法的行為,分析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建設單位申請領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
(三)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調查屬地人民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監督管理責任。查實屬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消防經費投入情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消防隊站建設裝備配屬情況,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對起火場所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調查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確定是否屬于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五章 ?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檢驗、技術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事故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內容。與事故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關系的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和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事故性質,包括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火災事故的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對相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帶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提交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審查。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相關機關和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二十五條??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做好輿情解答、回應社會關切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等調查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歸檔并長期保存。
第六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七條??火災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事發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自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內,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2年。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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