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于印發《烏海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215030046206800XU/2025-00042 | 發文字號 | 烏氣發〔2024〕4號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氣象局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6-01-20 10:16:5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氣象監測設施的建設管理,統一標準,統籌規劃、布局、設計、建設、應用,優化氣象監測站網,避免重復建設,建立氣象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的服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共同構筑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21〕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具備氣象要素〔氣溫、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地面(土壤)溫度(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濕度、大氣成分等〕監測功能的儀器與裝備,如氣象站、雷達、測風塔、水文雨量監測站、大氣成分監測站、城市微型智能監測站等。
本辦法所稱資源共享的內容包括:氣象監測設施的生產商、設備型號、所屬單位、地理信息(詳細地址、經度、緯度、海拔高度)、建設時間、監測標準、監測精度、監測數據格式、監測數據存儲方式、監測數據傳輸方式(有線、無線4G、無線5G、無線衛星等)、降水(雨、雪)量數據、氣溫數據、地面(土壤)溫度數據(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濕度數據、風向數據、風速數據、能見度數據等。
第三條?全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應突出“一盤棋”思想,統籌規劃、優化布局、統一標準,提高服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四條?各部門各行業自建的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由氣象部門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各部門切實履行責任,確保建設的氣象探測設施符合統一規劃要求,更好發揮氣象觀測效力和建設效益,加強基礎信息數據共享共用,統籌用好數據資源,形成氣象設施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的合作共贏機制。
第五條?成立全市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部門間協調聯絡工作組(以下簡稱“協調聯絡工作組”),負責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工作。牽頭單位為市氣象局,成員單位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國家安全局。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聯絡組成員,緊密聯系、協同配合開展工作。
市氣象局承擔聯絡組的日常工作,牽頭召集部門聯絡員,通過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聯合協商等形式,組織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現狀普查、行業氣象監測設施建設規劃編制、監測設施站網互聯互通、氣象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行業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標準和資料格式規范、氣象監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專業氣象觀測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聯絡組可不定期或應成員單位建議要求,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就專項工作召開專題會議。
第六條?市氣象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編制氣象監測設施建設規劃。市氣象局牽頭負責站網布局的優化調整,成員單位規劃專業氣象監測網時,要納入烏海市氣象觀測站網總體規劃,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
第七條?各部門的氣象監測設施、氣象技術專用裝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市氣象局牽頭組織制定本市行業氣象儀器計量檢定標準,對行業氣象臺站儀器供應、計量檢定、維護維修等進行規范;組織對建成投入業務運行的氣象監測設施,依據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計量檢定,確保其達到氣象監測設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八條?建立氣象監測設施定期匯總報告制度。聯絡組成員單位新建氣象監測設施時,應在建成一個月內將站點地理信息、監測項目、業務運行規程和監測設備基本情況告知市氣象局,由市氣象局負責統一登記造冊,定期向各部門告知氣象監測設施布局情況,公布監測產品名錄。
第九條?市氣象局牽頭建立全社會氣象監測信息公益性共享機制和聯絡組成員單位業務服務資源共享機制,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原則,共享氣象監測信息。共享各方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確保信息傳輸質量和時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服務效益。
第十條?加強氣象監測信息的行業應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門技術、資源優勢,聯合開展專業氣象研究與學術交流,不斷提升全社會應用氣象信息趨利避害的水平。推進災害和相關監測信息的共享,促進氣象與相關學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一條?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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