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于《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更新烏海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知》的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5-03-24 11:27:02 | |||||||
經對烏海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清理確認,市政府印發公布《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更新烏海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更新行政執法主體的背景
因機構改革和部門分立、撤并、變更等原因,我市行政執法主體已發生較大變化,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和本級政府公布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采取部門清理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完成了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清理確認工作,由市政府印發《通知》并向社會公布。
二、什么是執法主體?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設立、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三、什么是委托執法?
委托執法是指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將其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符合條件的其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
四、今后行政執法主體發生設立、分立、合并以及主體資格取消等情形的,應該怎么辦?
《通知》公布后,如市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發生設立、分立、合并以及主體資格取消等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市司法局重新審核、調整,經市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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