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完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機制,確保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的優撫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01年11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烏海市委政法委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良好社會風尚,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落實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和獎勵,推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維護我市社會大局穩定,決定制定出臺本辦法。
二、《實施辦法》起草依據及過程
2019年5月20日,中央政法委正式批復我市為第1期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地區。《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指引》和《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驗收評估中央復核抽查打分辦法(初稿)》將見義勇為工作列入試點任務,提出要加強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表彰,設立專項資金;建立科學規范的行為確認標準;完善細化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障的政策,確保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的優撫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今年5月9日至11日,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對我市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開展實地調研督導,指出要抓緊健全完善見義勇為獎勵保障體制機制。
為貫徹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市委政法委參考借鑒了廣州市、南充市、遂寧市等地見義勇為工作經驗,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起草了《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5月31日至6月2日,先后向各區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共22家單位書面征求了意見建議,共收到10條合理性意見建議,吸收采納10條。7月15日至31日,在“烏海長安”門戶網站上,通過信件和電子郵件方式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期間,未收到意見建議。8月1日至8月5日,報請市政府法律事務科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1條意見建議未采納,經過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送審稿)》。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送審稿)》共六章,四十三條。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從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了制定依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適用范圍、組織實施機構及涉及單位部門等內容。
第二章為確認部分,從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見義勇為評定工作由誰來確認、如何確認進行了程序化設計。
第三章為保障部分,從第十三條至第三十條,明確了經費保障及見義勇為人員負傷、致殘、犧牲情況下,在醫療、養老、就業、住房、教育、困難救助、人身保護、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四章為獎勵部分,從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明確了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的項目、標準等內容。
第五章為經費使用部分,從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明確了見義勇為經費的來源、用途和違規使用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六章為附則部分,從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明確了施行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