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烏海市醫療保障局
單位負責人:云霞
單位地址:內蒙古烏海市濱河區創業路與宜化街交叉路口
受托單位:烏海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
單位負責人:王韶旋
單位地址:內蒙古烏海市濱河區創業路與宜化街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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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烏海市醫療保障局委托烏海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一)烏海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領域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糾正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
(二)在委托期間,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重新頒布或修訂的,委托行政權力事項內容隨之變動。
(三)委托事項或市醫療保障局機構職能發生調整時,應當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四)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委托。
二、委托執法依據
(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三)規章:《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基金監管管理辦法》。
三、委托執法權限
烏海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的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范圍內以烏海市醫療保障局的名義對烏海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領域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行政檢查權,可以通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收集相應證據,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調查終結報告》等法律文書。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涉嫌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有權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如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整改復查意見書》(市醫療保障局可提供本系統法定的執法文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告。必要時經市醫療保障局批準,以市醫療保障局名義依法可采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措施。
(三)提請行政處罰權。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市醫療保障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市醫療保障局責任。
1.指導和監督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市醫療保障局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對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市醫療保障局承擔,市醫療保障局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對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市醫療保障局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4.市醫療保障局應組織市醫療保障局稽核中心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協調申辦行政執法證件,確保執法人員具備開展本行業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能力。
5.市醫療保障局應為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提供相關資料、執法監管應用系統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等技術支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提供物資、裝備保障的,應及時提供,確保市醫療保障中心能夠有效開展該領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6.市醫療保障局對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履行法制審核責任。
?7.市醫療保障局應當將委托書在政府官網或政務公開欄、市醫療保障局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
(二)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責任。
1.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期限內,以市醫療保障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依法查處的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市醫療保障局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屬于應當進行法制審核范疇的,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完成初步法制審核后提交市醫療保障局承擔最終法制審核責任。
3.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4.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市醫療保障局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5.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應接受市醫療保障局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市醫療保障局的行政執法工作。
6.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市醫療保障局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負責執法案卷整理歸檔并符合要求;應接受市醫療保障局和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
7.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應及時掌握有關委托執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相關解釋,以及行業動態、上級指示、工作要求,并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有關情況。
8.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市醫療保障稽核中心自行承擔。市醫療保障局稽核中心執法人員未取得有效執法證件前不得獨立執法,人員變動需及時備案。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6日。
本委托書經雙方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屆滿后,經委托單位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
六、附則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送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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