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教育廳、工信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社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廳、商務廳、文旅廳、衛健委、審計廳、市場監管局、廣播電視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藥品監管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民銀行呼和浩特支行、稅務局、銀保監局、證監局、呼和浩特海關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
為加強我區中介機構信用建設,構建公開透明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職轉發〔2021〕1號)的相關要求,現就深入開展我區各類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工作相關事項函告如下。 ?????????????????????????????????????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介機構信用建設的重要意義
中介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連接市場和消費者的主要橋梁紐帶之一,中介機構的守法誠信經營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中介機構信用管理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中介機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不僅是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中介機構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內在需要。深入開展中介服務機構信用建設,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機制,保障各類社會活動正常開展,降低社會和市場交易成本,維護各方利益,建立我區公開透明的中介服務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二、全面梳理本行業(領域)相關中介機構
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明確專人全面梳理匯總本行業(領域)監管的中介機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機關、批準文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人員數量、法定代表人、主營業務、相關資質等信息。為開展信用監管奠定基礎。
三、擬開展信用建設的中介機構類型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指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等機構。
(二)代理性中介機構。指提供留學、律師、會計、收養服務,以及提供專利、商標、企業注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等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等機構。
除以上機構類型外請各單位自行補充應納入未納入的中介機構類型,推進相關工作。
四、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管理相關制度
(一)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完善中介機構信用檔案
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應根據行業特點、從業規范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行業中介機構從業信用承諾書,并大力推廣使用。承諾書一經簽訂,如有違反,相關信息將納入本單位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并在“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公示。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及時歸集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二)完善信用信息申報、記錄和共享機制
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應督促中介機構按要求自主申報自身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同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中介機構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庫,對于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予以記錄,并定期更新,依托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便于部門、中介機構及相關市場主體查詢信用信息,實現中介機構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和一體化應用。
(三)以誠信典型選樹工作推進分級分類監管
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要積極推動監管對象和會員單位參加全區誠信典型選樹,樹立行業典范,以選樹企業為引領推動行業信用建設。誠信典型評定不限規模,不限申報時間,不限所在地區,不收取任何費用。只要是滿足選樹條件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均可參加,隨時報送。經審核通過后適時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官網和“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公示,為誠信企業進行宣傳推廣。同時,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應建立具有行業特點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對本行業(領域)監管的中介機構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并依托行業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辦法,大力開展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有關廳局應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加強對本行業(領域)中介機構工作的指導、督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要點。同時,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定期對本行業(領域)中介機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及時改進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監督檢查
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應建立健全中介機構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法律法規執行到位。針對監管工作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并對存在嚴重失信問題的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監管和約束。
(三)建立工作聯絡員制度
為便于工作統籌協調,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監管單位間的聯絡溝通,各有關廳局、行業協會、商會應明確中介機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分管領導、牽頭處室(部門)負責同志、聯系人及聯絡方式,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中介機構監管單位聯絡信息表》(附后),于8月31日前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此函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中介機構監管單位聯絡信息表》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8月26日
(聯?系?人:于??喆)
(聯系電話:0471-6659293)
(聯系郵箱:nmgcredit@163.com)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中介機構監管單位聯絡信息表
姓名 | 處室名稱/職務 | 手機 | 座機 | |
分管領導 | ||||
牽頭部門 負責人 | ||||
牽頭部門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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