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誠信社會的決策部署,按照烏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關于烏海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劃》,市信訪局組織起草了《烏海市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予以公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1月 12 日至1月 26 日止,社會公眾可通過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電子郵箱:whsxfjdck@126.com;
通信地址:烏海市濱河區體育場西側烏海市信訪局督查科(郵政編碼:016000)。
特此公告。
附件:烏海市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烏海市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訪秩序,推進文明烏海、法治烏海、信用烏海、和諧烏海建設,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烏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劃>的通知》(烏信用辦字〔2023〕8號)、《烏海市關于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烏公發〔2022〕11號)精神和要求,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是指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具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信用管理,依法采取信息公布、信用懲戒、調整退出等措施進行管理。
第三條 依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由我市行政區域內有權處理單位處理的,對該信訪人的信用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信訪局負責全市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的組織實施和協調推動,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成立烏海市失信信訪行為認定委員會(簡稱市信用認定委),開展失信信訪行為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 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范圍
第五條 下列違反《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的失信信訪行為,可將其行為主體納入信用管理。
(一)信訪訴求涉及的部門或單位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信訪人不聽勸阻和批評教育,在《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多次越級走訪的;
(二)信訪事項已有處理結論,合理訴求得到解決,信訪人對處理意見表示滿意或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且相關責任單位履責完畢后,又以同一事項信訪的;
(三)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或經聽證被認定為無理訴求,或者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相關政法單位依法終結,信訪人不聽勸阻和批評教育仍多次越級走訪的;
(四)反映的信訪事項無政策法律依據,因家庭確有困難,相關地區或單位已給予幫扶救助,信訪人或其親屬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后,又以同一事項信訪的;
(五)信訪人之前反映的信訪事項按照“三到位一處理”要求已解決到位,又提出其他無理訴求,不聽勸阻和批評教育多次越級走訪的;
(六)信訪事項應當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相關事權部門或單位已作法定途徑處理告知,信訪人拒不按照法定途徑解決,多次越級信訪的;
(七)投訴舉報他人或單位,經有關部門核查認定為不實投訴舉報后,信訪人不聽勸阻和批評教育,仍就同一事項多次信訪的;
(八)在信訪活動中,組織、煽動、策劃、唆使、脅迫、資助他人或募集資金,采取非正當方式表達訴求,形成規模性集體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在信訪活動中,違反《烏海市關于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烏公發〔2022〕11號)規定,依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或被審判機關判處刑罰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失信信訪行為。
第三章 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程序
第六條 失信信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一般失信信訪行為和嚴重失信信訪行為。
第七條 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簡稱信訪聯席辦)、信訪局和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定期歸集各成員單位上報的有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的失信行為信息,并匯總初審。對符合上述第五條納入信用管理范圍10種情形的行為,各級信訪聯席辦、信訪局和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填寫《烏海市信訪人員失信行為信息登記表》,建立檔案,存檔備查。登記表中要詳細描述失信信訪行為信息、信訪事項化解情況;信訪事項終結的要注明終結意見書文號或終結備案號;依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審判機關判處刑罰的要注明行政處罰文書文號以及處罰決定書編號等內容,相關文書附在登記表后備查。
第八條 市信用認定委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以及群眾代表等,對各區信訪聯席辦或相關部門、單位上報的失信信訪行為進行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失信信訪行為,納入失信信訪行為信用管理。
第九條 經市信用認定委認定為一般信訪失信行為的,由所在區信訪部門或責任單位向信訪人下達書面告知書,或對信訪人進行約談,開展法治教育和誠信教育,對其進行告誡,敦促其嚴格依法信訪、切實信守承諾,并詳細記載約談情況。
第十條 經市信用認定委認定為嚴重失信信訪行為的,制作失信信訪行為處理決定書,載明失信信訪行為將受到的懲戒措施、異議申請及信用調整退出等內容。
失信信訪行為的認定,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也可視情況需要隨時認定。
第四章 失信信訪人員名單公布
第十一條 信訪人收到失信信訪行為處理決定書5日內確有糾正意愿,并作出誠信承諾的,市信訪聯席辦、信訪局暫緩公布。暫緩公布后,信訪人再次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失信信訪行為的,立即予以公布。
其中,信訪人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只歸集不公示。
第十二條 失信信訪人員信息通過信訪部門門戶網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其他平臺載體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為6個月,同時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查詢和共享服務。
第十三條 信訪人對處理決定書有異議的,可向市信用認定委提交異議申請。市信用認定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情況復雜的,經市信用認定委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0日。經市信用認定委核實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失信信訪人員名單暫停公布。
第十四條 公布期滿后信訪人無異議或異議申請被駁回的,失信信訪人員名單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人社部門、住建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公共交易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人民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等單位,作為實施相關限制措施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公布及推送至有關部門、單位和金融機構的失信人員名單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公布時脫敏處理)、主要失信事實及認定依據等內容。
第五章 失信信訪人員名單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被認定為失信信訪人的,其失信行為已改正,或該失信信訪行為的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信訪人可以申請退出失信信訪人員名單。退出失信信訪人員名單由信訪人向所在區信訪聯席辦、信訪局或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報請市信用認定委研究確定。符合退出條件的,市信用認定委及時將名單推送有關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多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烏海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