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24年版)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5〕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4年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20年5月29日由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烏海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烏海政辦發〔202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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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24年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防范應對機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四五”規劃》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4年版)》和《烏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決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市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市自然資源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牧局、商務局、文體旅游廣電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地震局)、能源局、烏海軍分區、武警烏海支隊、消防救援支隊、紅十字會、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事業發展中心、氣象局、烏海車務段、內蒙古第八地勘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烏海監管分局、內蒙古電力集團烏海供電公司、內蒙古烏海民航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聯通烏海分公司、中國移動烏海分公司、中國電信烏海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成員單位。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揮和協調全市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分析、判斷成災原因,審定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開展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各區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按程序發布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災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參照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3.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適時啟動應急會商機制,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提出具體的應急措施建議;貫徹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各區和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處置工作,并督促落實;會同市委宣傳部組織應急處置與救災的新聞發布;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市應急管理(地震)、自然資源、水務、氣象、能源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市應急指揮平臺以及全市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地震監測網絡等互聯互通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汛情、氣象和地震信息。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機構,要廣泛收集、整理和分析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包括氣象雨情信息、河湖庫水情信息、地震活動信息、人類工程活動信息、地質災害隱患變形監測數據等),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初擬訂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地質災害點的分布、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險情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務、交通運輸、能源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單位,對本區域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后不定期開展檢查,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檢查。自然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鎮長(辦事處主任)和村委會(社區)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威脅的居(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居(村)民手中。
市、區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和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將預報預警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鎮(辦事處)、村(社區)以及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人民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員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應按地質災害分級標準逐級上報。
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地質災害險情、災情。
各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警信息后,要迅速進行處置,初步核實險情災情,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當地質災害危及水庫、堤防、橋梁、隧道、鐵路、公路等重要設施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溝通災情信息。當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報告后,須逐級速報至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并可抄報市相關部門。事態緊急時可直接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然資源廳,并可抄報自治區相關部門。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各區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接到當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速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事態緊急時可直接速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并可抄報自治區相關部門。
地質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災害后果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有變化時,要及時續報。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不同險情災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建、交通、水務、民政、能源、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出現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請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建、交通、水務、民政、能源、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出現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請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建、交通、水務、民政、能源、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建、交通、水務、民政、能源、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受災害的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由發布啟動應急預案的指揮長宣布應急響應結束。當地相關部門應采取監測預警、搬遷避讓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預防險情災情再次發生。
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調查、核查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穩定性、潛在威脅、影響范圍、危害程度以及誘發因素;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情況;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調用與分配。
烏海軍分區、武警烏海支隊、消防救援支隊、市內各專業救援力量、社會團體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應急管理局、能源局、烏海供電分公司等部門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市文體旅游廣電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做好旅游景點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受災學校做好師生員工的轉移工作,做好災后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后校舍的恢復重建。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水務局、氣象局、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事業發展中心負責水情、雨情和汛情、凌情的監測預警,指導山洪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市能源局負責督促指導能源企業修編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能源企業參與當地政府的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煤礦企業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保障工作,督促指導煤炭礦山企業修編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煤礦企業參與當地政府的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測。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產品,對災區的氣象災害進行監測預警。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災區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發布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級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并根據需要,對災區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市紅十字會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市農牧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切實采取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消毒滅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市交通運輸局、烏海車務段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內蒙古烏海民航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空運調度工作。
中國聯通烏海分公司、中國移動烏海分公司、中國電信烏海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保障災民過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及時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烏海監管分局負責推動建立突發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等負責協調安排災后重建基礎設施項目。
市委宣傳部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有關宣傳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市文體旅游廣電局、融媒體中心應指導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根據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要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和應急隊伍,配備專用車輛和相關設施,確保應急響應及時、有序、高效。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要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檢驗預案,磨煉機制,提高應對地質災害的實戰能力。
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各區人民政府必須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資金使用與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將有線電話、移動手機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信息共享。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成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提供技術指導與咨詢服務。
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能源局、氣象局、內蒙古第八地勘院及有關單位要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和培訓工作。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發布。本預案與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區、區直其他單位、重點企業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構成烏海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各區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組織1次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宣傳和綜合演練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訂地質災害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地質災害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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