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內容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4〕3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規范性文件相關要求,烏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支持網絡貨運平臺和物流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3〕32號)
將“二、支持措施(一)財政獎勵2.市、區獎勵資金”中內容修改為“2.區級獎勵資金。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財政廳關于推動網絡貨運產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補充通知》(內交運輸發〔2024〕294號)中關于兌付條件、工作流程的相關規定,以每月為一個周期,次月提出申請,中旬兌現。由區級財政直接撥付至相關預算單位,由預算單位撥付至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區級財政設立網絡貨運產業獎勵專項資金,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全市兌付工作順利開展。(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交通運輸局)”
二、《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4〕9號)
刪除第六章第四十七條中“(七)偽造、毀滅、隱匿證據,包庇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者有意將單項資產損失進行分解、人為降低損失等級”的表述。
三、《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人才賦能科技“突圍”工程若干措施及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4〕26號)(以下簡稱《措施》《細則》)
1.將《措施》第三部分“支持引進培育人才(一)”中“以‘事業編制企業用’”方式引進人才。設立200名人才專項編制,采取‘事業編制企業用’方式服務企業科技人才需求”的表述修改為“暢通人才自由流動渠道。創新人才引進方式,設立200名人才專項編制,服務企業科技人才需求。”
2.將《細則》第三條中“‘事業編制企業用’方式引進科技人才的具體流程”的表述修改為“引進科技人才的具體流程。”
3.將《細則》第三條“(二)適用企業”中“以‘事業編制企業用’方式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表述修改為“暢通人才自由流動渠道,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4.《細則》第三條“(三)工作流程4.期滿選崗”中“‘事業編制企業用’基本服務期限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設定為3年”的表述修改為“基本服務期限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設定為3年”。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支持網絡貨運平臺和物流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人才賦能科技“突圍”工程若干措施及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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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支持網絡貨運平臺和物流業發展
若干措施(試行)
為加快網絡貨運平臺經濟發展,培育智慧物流新業態,推進道路貨物運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引導帶動全市現代物流業降本增效、提質增收,結合烏海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對象
在我市注冊落戶,經行政審批部門許可并接入交通運輸和稅務監管平臺,且每月網絡貨運業務產值超過1000萬元的網絡貨運平臺企業。
二、支持措施
(一)財政獎勵
1.自治區獎勵資金。按照自治區相關辦法和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2.區級獎勵資金。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財政廳關于推動網絡貨運產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補充通知》(內交運輸發〔2024〕294號)文件中關于兌付條件、工作流程的相關規定,以每月為一個周期,次月提出申請,中旬兌現。由區級財政直接撥付至相關預算單位,由預算單位撥付至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區級財政設立網絡貨運產業獎勵專項資金,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全市兌付工作順利開展。(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交通運輸局)
(二)稅務服務
3.推進稅企直連,開展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增值稅發票試點。(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
4.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
(三)金融支持
5.落實好政銀企常態化對接機制,及時向金融機構推介信譽良好、有融資需求的優質網絡貨運平臺企業。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降低信貸準入門檻,提升最高授信額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四)交通運輸服務
6.簡化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審批流程,3個工作日內完成市級審批程序并轉報自治區,主動對接、積極配合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等工作,快審快辦,最短時限內完成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的審批工作。(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7.完善市級網絡貨運信息服務監測系統,建立接口加快實現與第三方保險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為企業享受保險費優惠提供便捷服務。(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烏海監管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烏海市促進網絡貨運產業健康發展工作專班,由常務副市長任專班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區人民政府、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全市網絡貨運發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定期開展調度和量化評價,督促相關單位按期兌現政策獎勵資金。各區、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網絡貨運產業健康發展工作,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制定配套工作措施,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動我市網絡貨運高質量發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成員單位)
(二)推動協同共治。實現業務流、信息流、資金流、票據流、貨物軌跡流等數據“五流合一”,依法查處套取專項資金、虛開發票以及利用壟斷地位排斥和限制競爭、發布虛假貨源信息、隨意壓價、拖欠運費、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平臺各市場主體、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
(三)強化宣傳推廣。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推動我市大宗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使用網絡貨運平臺企業車輛運輸貨物,通過平臺發布貨源,結算運費,提升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貨源、運輸資源的程度。積極推進運輸結構調整,推動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優先注冊新能源重卡,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力發展以網絡貨運優化升級+新能源重卡后市場開拓為重點的平臺經濟,推進我市大宗貨物運輸行業綠色、健康、可持續發展。(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能源局)
(四)本試行措施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烏海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及《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7號)《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7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所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控股企業(簡稱子企業)。
?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經營投資項目、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 ?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 ? 第四條??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 ?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 ??(四)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市屬國有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市屬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對需要市屬國有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其落實整改工作要求;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市國資委指定內設機構作為責任追究機構,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調查、專項調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調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九條??市屬國有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組織開展本企業發生的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所屬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所屬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市國資委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紀檢監察機關及司法機關協同配合。
第三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十一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自治區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國家、自治區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三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十四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物資、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捐贈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七條??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第十九條??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第二十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或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
第二十一條??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四)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五)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二十三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五條??資產損失以損失資產價值(以人民幣為單位)或者對發生損失企業的影響程度為主要依據,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在2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下。(孰低認定,下同)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在200萬元及以上至7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上至3%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700萬元及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3%以上。資產損失雖未達到重大損失標準,但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造成特別重大影響,導致或即將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破產的,按重大資產損失標準認定。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法定專業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根據各種證據材料綜合研判認定。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生效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對企業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鑒證報告等;
(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鑒定意見書等;
(四)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資產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確認。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二十九條??單筆資產損失價值估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資產損失專項審計的,委托審計費用由市財政予以安排;市屬國有企業本級負責資產損失專項審計的,委托審計費用在市屬國有企業本級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一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的;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的;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所列情形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上一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
(一)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1.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2.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1.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2.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有效會議記錄證明決策時有正當理由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市屬國有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財務工作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發生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內部審計機構應該發現未發現,或發現未按規定進行披露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審計部門有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企業分管負責人承擔主管責任。
第六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直接責任人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3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同時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整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四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市屬國有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第三十九條規定比例扣減年度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3至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四十一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三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市屬國有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四十四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四十五條??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對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第四十九條??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五十條??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市國資委批準。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市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責任追究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市屬國有企業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的程序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三條??受理及初步核實程序如下。
(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問題和線索包括:
1.日常監管中發現的;
2.企業、相關人員主動報告的;
3.審計、巡察、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4.上級交辦的;
5.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二)責任追究機構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受理登記,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核實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初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2.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3.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4.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五十四條 ?責任追究機構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按規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分類處置:
(一)屬于市國資委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市國資委責任追究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于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核查程序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任務是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二)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開展核查取證:
1.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2.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3.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4.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5.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三)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責任追究機構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四)核查工作結束后,要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及時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五)經營投資責任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免職等措施。
第五十六條??處理程序如下:
(一)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根據調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形成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三)市國資委或市屬國有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市屬國有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四)市國資委和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五十七條??整改要求如下:
(一)市屬國有企業應該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市屬國有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等黨和國家機關已經查明,違規經營投資事實確鑿,資產損失金額清楚,有關人員責任認定明確的責任追究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直接開展處理和整改。
第八章??監??督
第五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并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市國資委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十二條??市屬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企業內部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明確各自職責,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六十三條??責任追究核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要結合對具體案例的核查處理,在適當范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規定,探索向社會公開責任追究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十四條??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逐步建立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和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運用力度。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七條??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企業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八條??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國家和自治區對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烏海市人才賦能科技“突圍”工程若干措施
為大力實施科技“突圍”工程,發展新質生產力,聚焦烏海市產業高質量發展,引進培育急需緊缺科技人才,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實現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兩院院士等高層次人才在烏海市實施重大科研項目,建立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的,連續三年給予200萬元/年科研經費支持;對取得重大科技轉化成果,經評審認定,一次性給予新認定的國家級平臺最高10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對建立自治區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的,連續三年給予100萬元/年科研經費支持;對取得重大科技轉化成果,經評審認定,一次性給予新認定的自治區級平臺最高5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為團隊負責人提供200平方米住房(專家公寓)或相同平方米租房補貼。
????二、支持中試平臺建設
兩院院士等高層次人才在烏海市建設自治區級以上中試平臺,能夠提供中試服務、新產品研發、產品技術升級、樣品測試、技術人員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且具有三年以上專業化研發和中試公共服務基礎的中試平臺,取得重大科技轉化成果的,按其投資額度的20%給予科研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為團隊負責人提供150平方米住房(專家公寓)或相同平方米租房補貼。
????三、支持引進培育人才
(一)暢通人才自由流動渠道。創新人才引進方式,設立200名人才專項編制,服務企業科技人才需求。對全職引進40周歲以下、急需緊缺的全日制博士、碩士、本科畢業生,預留事業編制,到企業工作并由企業發放薪酬,基本服務期三年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選擇繼續留在企業工作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本地購房補貼,不購房的可免費入住我市人才公寓。
若服務期內引進人才與用人企業協商一致留在企業,編制部門可(提前)收回事業編制,終止三方協議。服務期滿可選擇事業單位或留在企業工作。選擇留在企業工作的,編制部門收回編制;選擇事業單位的,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后,由組織、編制和人社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享受購房補貼,給予人才公寓免費使用待遇。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按照雙向選擇原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企業和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共同負責。
????(二)支持企業引進人才。對企業新引進的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博士和碩士,工作1年后分別給予3000元/月、2000元/月補貼,連續補貼24個月,同時享受市、區人才公寓3年免費使用的待遇。對企業新引進的稅前年薪在60萬元及以上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技術研發帶頭人連續三年給予10萬元/年生活補貼。
????(三)鼓勵企業培育高端人才。對企業新入選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個人或團隊,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資金;對企業培育新當選院士或新入選國家“萬人計劃”、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的個人或團隊,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資金。
???(四)支持企業建設市外研發基地。支持我市有條件的企業在市外建設研發基地,對新建立的市外研發基地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研發基地須有穩定的研發場地、研發團隊及研發投入。可自主支配的研發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發經費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研發成果回烏海轉化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四、保障實施
本措施由市科學技術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涉及資金從市、區兩級財政研發資金和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及時下達和撥付。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烏海市人才賦能科技“突圍”工程
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科技“突圍”工程,發展新質生產力,聚焦烏海市產業高質量發展,引進培育急需緊缺科技人才,根據《烏海市人才賦能科技“突圍”工程若干措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建設創新平臺和中試平臺(含中試基地)的高層次人才范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國家實驗室主任、“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入選者、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等頂尖人才。攜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和優秀科研團隊來烏海建立國家或自治區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平臺(含中試基地)等創新平臺或實施重大科研項目的頂尖人才和領軍人才;符合烏海市現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精細化工、冶金建材、裝備制造、現代能源、可降解材料等重點產業領域發展需求的高層次人才。
????給予創新平臺或中試平臺(含中試基地)建設財政科研經費支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23〕11號)等文件精神,堅持“集中財力、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經審核認定予以撥付。
對高層次人才的專家公寓或租房補貼事項由組織部門負責。
第三條 ?引進科技人才的具體流程。
(一)引才對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的畢業生,年齡在40周歲以下。
2.“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或原211、985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二)適用企業
聚焦烏海市現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產業集群,精細化工產業、冶金建材產業、裝備制造產業、現代能源產業、可降解材料產業鏈群等重點產業領域企業,暢通人才自由流動渠道,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三)工作流程
1.前期對接。分別于每年3月和9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局對接企業開展崗位征集工作,一般為企業從事技術創新、工藝改造、產品研發、流程優化等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術和技能崗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崗位計劃。
2.確定編制。市委編辦根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崗位計劃,報經市委編委研究同意,確定人才專項編制使用數量,將編制預留到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烏海市產業技術研究服務中心)。
3.明確崗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用人企業負責方案制定、公告發布、報名審查、面試測評、體檢考察等工作。服務期自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之日起計算。引進人才確定后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企業安排到崗工作,勞動合同要明確到企業工作期間人員管理、工資待遇等相關權利義務,同時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簽訂三方補充協議。
4.期滿選崗。基本服務期限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設定為3年。服務期內引進人才與用人企業協商一致留在企業,編制部門可(提前)收回事業編制,終止三方協議。服務期滿可選擇事業單位或留在企業工作,選擇留在企業工作的,編制部門收回事業編制;選擇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定崗事業單位根據編制和崗位需求情況與引進人才采取雙選方式確定最終工作單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后,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人員管理
1.考核管理。在企業工作期間,保留引進人才事業編制,人事檔案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保管,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企業和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共同負責。服務期內由企業安排到相應崗位工作,積極搭建工作平臺,注重培養使用,鼓勵支持創新創造。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崗位、晉升或降低職位,但不得調離、借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作出不再留用的決定:
(1)引進人才違反企業有關規定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2)引進人才不服從企業崗位安排或提前退出服務期的;
(3)引進人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情形的;
(4)其他影響繼續使用的情形。
對企業不再留用的人員,由企業將相關情況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并依法終止三方補充協議,編制部門收回編制。
2.待遇發放。引進人才在企業工作期間薪酬由用人企業發放,社會保險、公積金等按照用人企業標準由企業繳納。
3.崗位保障。服務期內,引進人才所在企業注銷工商注冊或關閉破產的,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局,根據其所從事專業領域調整到有接收意向的企業工作,并重新簽訂補充協議。
4.住房保障。購房補貼或人才公寓事項由組織部門負責。
第四條 ?企業引進科技人才的工作流程。
(一)引才對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博士學歷學位的畢業生。
2.稅前年薪在60萬元及以上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技術研發帶頭人,其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應具有大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企業機構部門總經理以上職務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驗,曾任職企業績效(凈資產收益率)持續3年以上穩步增長,并且全職工作于引進企業。技術研發帶頭人應具有全日制博士學歷學位,擁有5項以上發明專利,在省級及以上企業研發中心、實驗室、重大工程擔任項目負責人,并且全職工作于引進企業。
(二)適用企業
聚焦烏海市現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產業集群,精細化工產業、冶金建材產業、裝備制造產業、現代能源產業、可降解材料產業鏈群等重點產業領域企業,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三)工作流程
1.發布通知。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引進重點領域、申報條件、申報要求、推薦程序、起止時間等。
2.企業申報。用人企業根據申報通知向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需包含學歷學位證書、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用工合同證明以及經營管理成績證明材料、工資流水、社保、個稅及征信報告等證明材料。
3.初審推薦。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匯總后報送至市科學技術局。
4.復審公示。市科學技術局對上述材料進行復審,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5.住房保障。人才公寓事項由組織部門負責。
6.下達資金。公示無異議后,由主管部門從人才專項資金中撥付。
第五條??企業培育的高端科技人才一般應具有博士學歷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適用企業和工作流程依照第四條具體內容,申報材料需提供主要成果原件(代表性論著、專利證書、產品證書);獎勵或榮譽證書原件;其他可供認定工作參考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市外研發基地的支持條件。
(一)適用范圍
市外研發基地必須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創新條件,具有良好的國內外科技合作基礎和合作渠道,能為異地研發成果轉化落地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金保障,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二)認定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申請單位填報相關表格等申報材料,所提交申報材料必須完整、真實、合規。
2.申報材料審查。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匯總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3.專家評審與考察。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現場考察。
4.結果公示。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專家評審考察意見,確定推薦入選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
5.發布認定結果。根據公示結果,對無異議的推薦入選名單發布認定結果,確定認定名單。
6.下達資金。公示無異議后,獎補資金從財政研發資金中撥付。
第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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