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烏海市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
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烏海政發〔2023〕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內黨發〔2022〕18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21號)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加強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2〕359號)要求,加快推動我市各項任務落地見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存量資源盤活、強化地價調控等措施,推動我市土地資源價值提升,增強資源要素活性,增加地方財力,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措施
(一)編制相關規劃,強化用途管制。
1.編制完成市、區、鎮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嚴守“三區三線”,落實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線,高效配置空間要素,明確管控要求。編制與存量用地再開發相適應、與提升土地資源價值相匹配的詳細規劃。推進城鄉協同發展,形成向“土地存量”要“發展增量”的開發利用模式。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獲批后,及時啟動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新編和修編工作,落實空間管控要求。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對“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應編盡編”,暫未編制的要在市、區、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為農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供法定依據。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建設全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將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三區三線”及礦產資源、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草等領域的專項規劃進行匯交梳理后上圖入庫,為統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強化規劃實施監管提供依據和支撐。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2023年6月底前完成
4.全面開展違法用地專項清理整治“回頭看”,將全市近5年違法用地和例行督察整改不到位問題全面納入專項整治工作范圍,補充完善問題臺賬,強化整改工作機制,壓緊壓實各區各部門責任,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新增違法用地行為,有效化解存量違法用地問題。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盤活存量用地,創新園區用地模式。
1.調查摸清底數。由于我市年降雨量低于200毫米,耕地后備資源不足,各區的建設項目用地要堅持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占用耕地的要嚴格落實占補平衡;根據我市全域為國有土地的實際,各區要做好村莊分類及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結合開發區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摸清城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閑置土地及開發區低效用地等情況。結合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摸清礦山用地及復墾情況。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2.盤活存量用地。釋放存量建設用地活力,提高存量建設用地供應占比,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處置攻堅行動,針對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采取“一地一策”處置措施,各區制定2023年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盤活計劃,力爭“十四五”期間處置盤活批而未供土地513.33公頃,閑置土地80公頃,其中,2023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33.33公頃,處置閑置土地13.33公頃。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2023年底取得階段性成果
3.建設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一是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建設;二是在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廳設立線下綜合受理窗口,有序推進各區設立線下綜合受理窗口、明確交易場所,力爭年內實現土地二級市場進入平臺統一交易。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4.創新園區用地模式。加快推進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辦發〔2022〕27號)《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工業項目“標準地”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2〕37號)要求,繼續擴大“標準地”在新增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占比,完成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配合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轉變土地出讓方式,擴大政府土地收益。
1.轉變土地出讓方式。促進我市風電光伏發電新能源項目、煤炭等能源項目、輸變電工程項目全面推行有償供應土地。落實產業用地多種方式供應,落實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支持政策。對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外,也可以采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2.推動差別化供地。除房地產以外的產業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靈活方式供地,其中,對長期租賃供應土地的,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租賃合同的簽訂、租金的繳納管理、供后開發利用均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規定辦理;對先租后讓供應土地的,出租年期與出讓年期相加不得超過法律規定該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將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可在租賃環節實施;對產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的,可根據產業生命周期和土地市場供需情況,合理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彈性出讓的年期不得超過法律規定該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差別化供應土地,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能源局、財政局
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提升低效用地價值。合理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鼓勵以租賃或入股的方式使用土地。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引導和激勵機制,采取“生態修復+光伏”的治理利用手段,彌補我市開發利用土地不足的短板,探索以出讓、租賃方式向社會資本靈活供應土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在充分發揮礦山生態修復效益的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能源局、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4.強化土地價格調控。按照自治區相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每3年調整更新一次基準地價,進一步完善基準地價分類體系,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地下空間使用權等基準地價評估。充分發揮地價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不低于土地成本之和),嚴禁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政策出讓工業用地。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5.創新土地儲備方式。加大土地儲備資金投入,擴大土地儲備規模,增強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烏海市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區有關部門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強化工作統籌,認真督促落實,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各責任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認真履職盡責,確保各項任務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二)加強溝通對接。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自治區相關廳局的對接溝通,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各區人民政府、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加大落實力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三)加強工作保障。市財政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工作經費,積極推進各項工作落地落實。市直各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和技術培訓,為高質高效開展工作提供支撐;要加大任務目標考核力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要廣泛開展宣傳,營造土地綜合整治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烏海市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烏海市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 長:郭軼杰?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胡長偉? ?市政府副秘書長
? ? ? ? ? ? ? 張立明? ?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成? ? 員:朱麗華? ?海勃灣區政府副區長
? ? ? ? ? ? ? 趙海波? ?烏達區政府副區長
? ? ? ? ? ? ? 陳海嘯? ?海南區政府副區長
? ? ? ? ? ? ??宋新建?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 ? ? ? ? ? ??田雙平?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
? ? ? ? ? ? ??聶國慶? ?市財政局副局長
? ? ? ? ? ? ??王東平?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 ? ? ? ? ? ??趙小寧? ?市能源局副局長
? ? ? ? ? ? ??張魯平? ?烏海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張立明同志兼任。今后,除市領導外,領導小組其他人員變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自行調整,市政府辦公室不再另行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