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烏海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23年版)的通知
烏海政發〔202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23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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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全面提升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能力,嚴格控制和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公共衛生安全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及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應急儲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開展疫情監測及預警預報、風險評估,緊密依靠群眾,動員一切資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重大、較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一般疫情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反應機制和處置制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協同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為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形成通力合作、功能齊全、資源共享、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
1.5?疫情分級
自治區啟動重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響應且涉及我市時,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三級,即重大(Ⅰ級)、較大(Ⅱ級)、一般(Ⅲ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全市3個區均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市3個區均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口蹄疫在14日內,全市3個區均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市3個區均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區,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6)自治區農牧廳或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2 較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全市有2個區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市有2個區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口蹄疫在14日內,全市有2個區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市有2個區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2個區,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6)市農牧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5.3 一般(Ⅲ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等一類疫病在1個區內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1個區,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區農牧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2.1?應急指揮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牧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發生疫情時,市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自動轉為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應對策略和措施,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及各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市指揮部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室分管縣處級領導、市農牧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生疫情時,市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動轉為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牧局,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具體負責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實施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指導和協助各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生產恢復等工作。市應急辦主任由市農牧局局長擔任。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組織部、宣傳部、網信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林草局),市郵政管理局、烏海海關、呼鐵局烏海車務段、中國銀保監會烏海銀保監分局、烏海軍分區、武警烏海支隊、烏海機場等部門單位。
2.1.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組織部: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過程中,注重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表現,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獎懲、追究責任的重要依據。
市委宣傳部:組織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監管、管理和引導;積極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宣傳疫情防控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農牧局爭取重大動物疫情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動物防疫體系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主要支持基層完善獸醫實驗室、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冷鏈體系等設施設備。
市科學技術局: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撲滅和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發和創新,推動重大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支持動物疫病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發共享力度。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和聯系生產企業,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救災裝備、藥品、防護和消殺用品的生產,做好生產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組織做好疫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配合做好疫情處置等工作;指導地方公安機關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依法嚴厲打擊惡意傳播重大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惡意傳播造謠的行為。
市財政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資金保障工作,保證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及時到位,并做好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督促區財政部門落實疫情處置所需的各項經費保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落實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市交通運輸局:優先組織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疫人員和物資;配合農牧及交管部門做好公路等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由屬地政府同意后,為農牧部門的防疫專用車輛辦理臨時特別通行證明。
市農牧局:承擔市應急辦職責;牽頭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負責疫情報告管理,并向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疫情相關情況;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響應措施建議。
市商務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監控。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開展人間疫情監測及防治工作;協同開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關知識的宣傳。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保證政令暢通、指揮有效;配合協調調撥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根據工作需要,對因疫情受災的群眾開展生產救助。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排查工作,嚴查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制品,嚴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流入市場;配合農牧、公安部門對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染疫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依法依規開展應急處置。
市自然資源局(林草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配合農牧部門開展涉及野生動物的疫情溯源與處置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郵政管理局: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執行“三項制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烏海海關: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加大打擊走私力度,依法處置非法入境的動物及其產品;嚴格國際運輸工具消毒以及餐廚剩余物的無害化處理,嚴防境外疫情傳入。
呼鐵局烏海車務段:做好鐵路、車站、班列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安全、快速運送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農牧部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堵截、檢疫,防止疫情擴散。
中國銀保監會烏海銀保監分局:指導各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政策開展畜禽保險業務,監督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險賠付工作。
烏海軍分區:負責軍隊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做好系統內養殖場的動物防疫;協調駐地部隊等軍隊有關防疫資源,支援市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烏海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處置現場的控制工作。
烏海機場:加強國內航班運輸管理和動物疫情報告,強化信息交流互通;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安全、快速運送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機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農牧部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堵截、檢疫,防止疫情擴散。
本預案未明確職責的其他部門單位,要服從市指揮部統一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2?專家委員會
市指揮部組建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對疫情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見建議,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應急辦、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機制,提升重大動物疫病風險早期監測和識別能力,依法對各類養殖場戶、畜禽屠宰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域進行調查、評估、分析、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各級農牧部門要對可能發生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3.2?監測
市應急辦、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報告網絡體系。各級農牧部門要加強轄區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保證監測質量。市農牧局要會同衛生健康、林草等有關部門,結合我市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3.3?預警
各級農牧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傳播規律和特點,通過危害確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傳入和發生的風險、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重大、較大和一般三個預警級別。
(1)橙色和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2)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3)自治區發出預警時,市、區兩級要對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4)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4?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報告:
(1)發生非洲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重大動物疫情;
(2)發生新發動物疫病或新傳入動物疫病; ?
(3)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發生規定動物疫病;
(4)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
(5)動物疫病的寄主范圍、致病性以及病原學特征等發生重大變化;
(6)動物發生不明原因急性發病、大量死亡;
(7)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牧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本行政區域內農牧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農牧部門應當設立疫情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市動物疫情舉報電話:0473—3998704)。
報告內容包括基礎信息、疫情概況、疫點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流行病學信息、控制措施、診斷方法及結果、疫點位置及經緯度、疫情處置進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等內容。
進行首報后,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周進行后續報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鎖、撤銷疫區,應當進行最終報告。后續報告和最終報告按照快報程序上報。
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22年版)》規定,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自治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初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逐級報送至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送所在地農牧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本送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確診。
市、區兩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成員單位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本級應急辦通報相關情況。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動態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態勢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降低響應級別,直至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應當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農牧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同時服從上級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事發地指揮部進行前期處置,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風險等情況。在對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移動,在采樣后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確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市指揮部根據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市應急辦進入Ⅰ級應急響應狀態,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自治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機制進行處置。
確認突發較大動物疫情后,市指揮部根據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市應急辦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狀態,協調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疫情發生地區做好處置工作,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發生疫情的轄區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確認突發一般動物疫情后,區指揮部根據情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協調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應急辦視情況向疫情發生地區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經營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當根據當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后劃定。
啟動應急響應后,應當由市、區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按照管轄權限對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農牧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區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市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緊急征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易感動物,并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飼養圈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屠宰加工場所或動物交易場所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
(2)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程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動物交易場所。對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動物,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農牧部門監督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3)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動物調出調入,關閉動物交易場所。疫情發生地農牧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采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受威脅區內的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暫停屠宰活動,并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農牧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動物產品檢測,由疫情發生地的上一級農牧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
(4)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采取的措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監測。按照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月以來疫點動物調入調出、動物病死情況、飼喂方式等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交通樞紐周邊地區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動物異常發病和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照規定立即采樣送檢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6)疫情通報。加強聯防聯控,市指揮部向各區、有關部門或其他地區通報疫情情況,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流行后,及時通報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林草)等部門,啟動人群監測、排查、防護等措施,阻斷向人群傳播蔓延。
(7)疫情溯源。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潛伏期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免疫接種。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分別對受威脅區—疫區—疫點的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定期對免疫畜禽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及時加強免疫。
為確保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應當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疫區內所有的染疫動物、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的條件。
重大、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牧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揮部批準后公布,并向自治區農牧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農牧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區人民政府或區指揮部批準后公布,并向市、自治區農牧部門報告。
上級農牧部門可根據下級農牧部門的請示,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農牧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牧部門。
5.2?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批準后,在嚴格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應急性措施,并根據疫病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有序開放農貿(集貿)市場、屠宰場等重點場所,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有關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按照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5?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
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以及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協調發展改革、農牧、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科技、通信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置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指揮部應具備機動指揮、數字化監管和監測能力,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市應急辦、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具體實施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農牧、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武警等部門單位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嚴密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通過道路運輸環節傳播擴散的同時,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和相關重點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科學規范地設置公路防疫檢查卡點,建立緊急防疫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制度,分類精準實施車輛通行管控。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負責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的人間突發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當協助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疫區的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維護好疫區社會治安秩序,并協助農牧部門設卡,堵截外疫傳入。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庫應當設在交通方便、具備儲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地方。儲備物資應當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藥品、疫苗、診斷試劑、獸用生物制品、器械、消毒設備、防護用品、疫情處置裝備和車輛、通訊工具。
各級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制定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計劃,做好物資采購、儲備、更新、補充。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資金保障,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由企事業單位、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負責本級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7?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農牧局牽頭編制。
市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2?評估與修訂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3?培訓和演練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各級農牧部門應當每三年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不斷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7.4?宣傳與教育
市應急辦、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方面的作用。
7.5?管理和備案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印發并組織實施,同時報送自治區農牧廳備案。
7.6?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農牧局負責解釋。
7.7?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烏海政發〔200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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